永安期货: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3 18: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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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资料
           会议须知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规定,现就会议须知通知如下: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股东”
                    )请提前十五分钟
进入会场,办理登记手续,领取会议资料,由工作人员安排入座。
  二、为保证本次会议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或列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公司董
事会认可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三、股东参加股东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尊重和
维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会议开始后请将手机铃声置于震动或
静音状态,保障会议的正常秩序。
  四、股东需要在股东会上发言,应于会议召开一个工作日前
向董事会办公室登记或于会议开始前在签到处登记,并填写《股
东发言登记表》。股东发言应围绕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简明
扼要,发言时应当先介绍姓名或股东单位,每位发言时间不超过
言登记表》的股东均能在本次股东会上发言,发言顺序按照登记
时间先后安排。在会议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再进行发言。若股东
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五、本次股东会会议共审议 1 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
  六、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股东对表决票中表决事项,发表以下意见之一来进行
表决:
  “同意”
     、“反对”或“弃权”
              。现场投票:每项议案逐项表
决,请股东在表决票上逐项填写表决意见,未填、错填、字迹无
法辨认的,视为“弃权”
          ;网络投票: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规定的
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
权只能通过现场或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方式行使,如出现重复
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七、公司董事会聘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见证本次
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八、公司董事会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会议的正常秩
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有关职责。全体参会人员应自觉
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履行法定义务。
议案一
      关于审议《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建立
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履
职,更好推动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
                         《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
  本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绩效管理,建立有效的考核、
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外部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首席风险官、财务总监以及经董事会确认的实际履
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其他人员或参照其考核的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
则:
     (一)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二)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
     (三)责、权、利相匹配;
     (四)与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情况挂钩。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
效评价并提出建议,制定年度薪酬方案。公司也可委托第三
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
            第三章 薪酬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如下:
  (一)内部董事依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和工作内
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外部非独立董事按照国家或股东单位相关规定执
行。
  (三)独立董事薪酬为年度津贴,按照股东会审议标准
按月发放。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
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
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以上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发展策略、岗位职
责确定;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等因素综合
确定。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
评价为重要依据,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薪酬的确定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开展。
  第八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
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
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
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
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薪酬应按照相关
规定执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要求。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股东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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