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Hubei S&H Law Firm
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6〕山河意字第 2793 号
致: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汇绿生态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湖北
山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和披露了本所律师
认为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必需的文件和全部事实情况,公司所提供的全
部文件和说明(包括书面及口头)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所
提供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
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提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字的
真实性或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
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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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
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2026 年 6 月 5 日,公司召
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提案》,决定公司拟于 2026 年 6 月 22 日(星
期一)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汇绿生态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简
称“《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在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召开
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及
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并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
东会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6 月 15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22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湖北省武
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 705 号龙湖清能武汉滨江国际 29 楼公司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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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公司董事长李晓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有关本次股东会的议
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2 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
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2 名,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229,562,2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37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参与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 71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5,848,37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1228%。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714 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16,462,1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67%。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71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95,410,6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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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
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列席
了本次股东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上述提案已经由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于 2026
年 6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进行了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
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
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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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就会议通知载
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
行了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http://wltp.cninfo.com.cn)
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
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通过
表决情况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情况
总体表决情况 394,948,270 99.8831% 430,800 0.1090% 31,600 0.0080%
通过
其中: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通过
表决情况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情况
总体表决情况 394,944,970 99.8822% 432,000 0.1093% 33,700 0.0085%
通过
其中: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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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同意 反对 弃权 通过
表决情况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情况
总体表决情况 394,832,670 99.8538% 503,900 0.1274% 74,100 0.0187%
通过
其中: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以上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
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 叁 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
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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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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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负 责 人:
付海亮
经办律师:
谭锐锋
经办律师:
欧阳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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