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来德: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2 2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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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78        证券简称:奥来德        公告编号:2026-038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2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5 月 20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
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
出借。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
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
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 261,425,164 股,以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中 2,493,040 股后的 258,932,124 股为基数计算,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51,786,424.8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
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
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每股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258,932,124×0.2÷261,425,164≈0.198 元/股(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98)÷(1+0)=(前
收盘价格-0.198)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
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
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
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
的通知》
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
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相
关规定自行办理。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
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
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
知》
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
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相
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431-85800703
     特此公告。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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