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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致: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文件
和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
保证,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
大遗漏之处;文件上所有签名和所记载的内容都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
与其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
一并报送和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
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会依法进行了见证,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6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议案。2026 年 6 月
进行了公告,会议通知已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本次股东会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22 日下午 15 时,在河南省郑州市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雪梅街 56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郑乐观先生通
过视频方式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2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验,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
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通知,截止股权登记日(2026 年 6 月 15 日)下午收市时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
参加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
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等资料,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29,075,0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1387%。
本所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
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46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59,280,579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28.8272%。以上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还有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表决了如下议案:
同意 88,336,4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3%;
反对 19,1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4,780,3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04%;反对 19,17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对上述
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
监票,当场公布了统计结果。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上述议案进行了
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获有效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监管指
引第 2 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万 源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屈 芷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
孔 鑫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