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电子: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2 18: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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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76               证券简称:大明电子               公告编号:2026-020
                 大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5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29       -       2026/6/30       2026/6/30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5 月 22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00,001,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0.1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0,000,150.00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29       -       2026/6/30       2026/6/30
四、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
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大明科技有限公司、周明明、吴贤微、重庆淳知源实业有限公司、张
晓明、周远、周招会、乐清市恒鑫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汽车集
团金控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安鹏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安鹏科创汽车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盈蓬
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广祺玖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股份的
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
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
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 元;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一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 元,待其
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
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
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
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
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
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35 元人
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红利所
政策的通知》
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35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
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
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5 元。
五、相关价格调整情况
   公司部分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相关股东承诺将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公司在此期
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上述
发行价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上述最低减持价格亦作相应调整。调整后的价格为 12.40
元/股。
六、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7-57570188
  特此公告。
                         大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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