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361 证券简称:创新新材 公告编号:2026-038
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88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26 - 2026/6/29 2026/6/29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5 月 18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732,662,91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0.08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28,474,336.34元。
三、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6/6/26 - 2026/6/29 2026/6/29
四、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
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
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山东创新集团有限公司、崔立新、杨爱美、耿红玉、CPE Investment
(Hong Kong)2018 Limited 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88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
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
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
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 QFII 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
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人民币 0.0792 元
派发现金红利。如 QFII 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可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退税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
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
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互联
(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税率代扣
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所得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人民币 0.0792 元派发现金红利。如股
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可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88 元(含税)。
五、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根据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
配股等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 2025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
(公
告编号:2026-039)。
六、有关咨询办法
如有疑问请咨询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10-66536198
特此公告。
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