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尔化学: 2026年第1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1 16: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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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6)泰律意字(利尔化学)第 2 号
中国 • 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隆和西巷 299 号泰和泰中心 24—33F
District, Chengdu,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 TEL:86-28-8662 5656         传真 | FAX:86-28-8525 6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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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6)泰律意字(利尔化学)第 2 号
致: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泰和泰”)接受利尔化学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6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的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关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1)《公司章程》;
  (2)《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4)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
  (5)本次股东会相关的会议资料。
  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上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的,与正本内容一致,文件材料为复印
件的,与原件内容一致。
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并公告。
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且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本所亦未授权任何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出说明和解释。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和《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
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
确性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正 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关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东会的决议,并于 2026 年 6 月 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
了《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以下
简称“《通知》”)。
市涪城区园艺街 16 号久远创新产业园 1 号楼 7 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
尹英遂先生主持。公司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发出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
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内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
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关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89 人,代表股份 360,767,628
股,占公司总股份(800,437,228 股)的 45.0713%(本法律意见书中保留至小数
点后四位,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其中:①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326,625,59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0.8059%;
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在本次股东会会议网络投票
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
  (2)除本所律师、公司股东之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
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议人
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的 3 项议案进行了表决,以上全部议案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投票表决情况进行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
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
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
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关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5,900,2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08%;
反对 4,824,8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74%;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118%。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9,689,1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3.9621%;弃权 4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3%。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9,584,9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22%;
反对 1,139,7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59%;弃权
总数的 0.0119%。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3,373,8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3.2983%;弃权 4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1%。
   关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5,859,2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95%;
反对 4,867,4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92%;弃权
总数的 0.0114%。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9,648,1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4.0854%;弃权 4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6%。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同意票数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中所载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会议未
对《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的提案进行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对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律师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关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结 尾
 一、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日期及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八日由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经办律师
为周勇、李雨浛。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正本、副本份数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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