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成(?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春兴精?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书
?成 is Dentons’ Preferred Law Firm in China.
?东省?岛市崂?区深圳路169号中创?厦3层(266061)
Tel:0532-89070866 Fax:0532-89070877
www.dentons.com
北京?成(?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春兴精?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书
致:苏州春兴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成(?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春兴精?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于2026年6
?18?召开的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根据《中华??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从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件以及《苏州春兴精?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召集?资格、出席会议?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书。
对本法律意?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资格、?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投票系统予以认
证;
关事项进?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
关?件和有关事项进?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如下: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的召集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6?18?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
?披露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
知”)。
(?)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络投票相结合的?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6?18?14时00分在苏州?业园区唯亭镇?陵
东路12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袁静主持。
本次会议的?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6?18?。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18?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了法定程序,符
合法律、?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会议召集?及出席会议?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的召集?为公司董事会,召集?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491?,代表股份330,366,1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9.2863%。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2?,代表
股份319,024,9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809%。
上述股份的所有?均为截?2026年6?12?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489?,代表股份11,341,2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54%。
上述参加?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络投票的中?投资者股东共计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员包括公司董事、?级管理?员,
以及本所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本所律师?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络投
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
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了计票、监票。
系统和互联?投票系统?使了表决权,?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了?络投票的统计数据?件。
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6,249,9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08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6303%。
中?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7,225,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058%;反对2,0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346%;弃权2,08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596%。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员和
召集?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书正本壹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效。
(以下?正?,为签章?)
(本??正?,为签章?)
北京?成(?岛)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
? 杰
负责?: 签字律师:
牟云春 王艳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