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方股份: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6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9 00: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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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二○二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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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资助风险,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公司是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的持有金融牌
照的主体;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
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
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充分保障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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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
露。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议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为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时,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
议该事项时需回避表决。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
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
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
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九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对最近 12 个月内进行财务资助的金额进行累计计算,按照本制度
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已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
被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参考同期市场利率确定。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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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财务资助的,应视为新的财务资助行为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
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财务资助事项时,需充分说明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
如被资助对象或第三方是否提供担保。若存在第三方担保,需详细披露第三方基
本情况及担保履约能力。
  第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
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
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七条 公司在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前,由财务中心负责对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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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
调查工作。
  第十八条 财务资助事项经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证券部负
责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财务中心等相关部门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 财务中心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组织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手续,并负责后续对被资助对象的跟踪与
监督,重点关注财务困难、资不抵债、逾期还款、破产等情形。一旦发现前述严
重影响偿债能力情形的,财务中心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有关情况上报董事
会,公司应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若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
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追究其相应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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