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光集团: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9 00: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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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1/22/23 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邮编:51804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春光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
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严格履行
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
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
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
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
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
这些差异是四舍五入造成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根据《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请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议于 2026 年 6 月 18 日召开本次
股东会。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
载了《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
 (以下简称“
      《股东会通知》”),
               《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
                             、召开方式、
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18 日(星期四)14:30 在山东省临沂国
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双月湖路 318 号 A2 办公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韩
卫东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
m.cn)进行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股东会通知》
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股东会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6 年 6 月 12 日
(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
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
该等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6,83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37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以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中小投资者股东)共 297
名,该等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463,5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如下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符,没有对
《股东会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已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通知》中予以披露,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会对《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
议和表决,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了表决,本
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结果。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
统计,并由其对真实性负责。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 165,202,3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8%;反对 7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8%;弃权 1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合计)为:同意 10,37
份总数的 0.6919%;弃权 1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97%。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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