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强生物: 关于股东终止协议转让部分股份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9 0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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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06     证券简称:九强生物     公告编号:2026-059
债券代码:123150     债券简称:九强转债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邹左
军先生、刘希先生、孙小林先生(以下合称“转让方”或“甲方”)向中国
医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投资”“受让方”或“乙方”)出具的
《关于解除<股份转让协议>的函》,转让方拟向受让方协议转让公司
购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5.0304078%)事宜终止,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公司股东邹左军先生、刘希先生、孙小林先生与中国医药投资有限公司
于2025年12月8日签署了《邹左军 刘希 孙小林与中国医药投资有限公司关
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以下简称“《股份转让
协议》
  ”),邹左军先生拟向国药投资转让其持有的7,349,292股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的1.25%,占剔除公司回购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1.26%。该比例为四舍
五入后的比例,下同);刘希先生拟向国药投资转让其持有的12,538,054股
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14%,占剔除公司回购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2.15%);
孙小林先生拟向国药投资转让其持有的9,428,08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后总股本的5.0304078%)。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的价格为13.68元/股,本次交
易的转让价款总额为401,035,123.44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12月9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股东拟协议
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5-114)
                               。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终止情况
  《股份转让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如下:
  “九、解除
方式解除:
  (1)双方书面协议解除;
  (2)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协议,
解除通知自解除方按照本协议第十四条约定的方式送达对方之日起生效:
  A.另一方的陈述、保证为重大失实、重大误导或有重大遗漏;
  B.另一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经对方书面催告
后 5 日内未能有效补救;
  C.因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定或要求,导致本协议无法执行。
  (3)如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未能在前述期间
内办理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一方有权书面通知
另一方解除本协议,解除通知自解除方按照本协议第十四条约定的方式送达
对方之日起生效。
  (1)当本协议依本条解除后,本协议即无效力;
  (2)本协议解除后,甲方应在本协议解除的第二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
已向其支付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如有)
                 ;
  (3)本协议解除后,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乙方及甲方在本协议项下
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即时终止。
  十四、通知
规定的方式送达。通知和文件可以派专人送达,亦可通过邮寄或传真送达至
收件人之注册地址或收件人之指定地址或传真至收件人之指定传真号码。以
专人送达的,以送达收据之日为收讫之日;以邮寄送达的,自付邮之日起第
三个工作日为收讫之日。
  ……”
 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以来,交易双方均积极推进本次交易的各项工
作。截至2025年12月31日,标的股份未能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根据《股
份转让协议》第九条第一款第(3)项,
                 “如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5年12
月31日止,未能在前述期间内办理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自2026年1月1日
起,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协议,解除通知自解除方按照本协议第
十四条约定的方式送达对方之日起生效”,后经转让方主动提出并向受让方
发送《关于解除<股份转让协议>的函》,该函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第十四
条约定的方式送达受让方之日起生效。协议解除后,受让方与转让方在《股
份转让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即时终止,
                    《股份转让协议》即无效力。
 三、本次终止协议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终止股份协议转让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
公司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
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四、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本次协议转让终止事项未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不存在
因终止本次协议转让而违反尚在履行承诺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关于解除<股份转让协议>的函》
               。
特此公告。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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