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理结构和经营运作系统,促进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香港上市规则》”)以及《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
司利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应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就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应
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提出报告,并对报告真实性承担责任。在董事会闭会
期间,总经理应向董事长报告工作,同时自觉接受董事会的监督、检查。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个人品质:有较强的责任心,积极进取、忠实勤勉、廉洁奉公、民主
公道,严于律已,宽以待人等。
(二) 职业操守:具备高度的敬业精神,全力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忠实地维
护公司利益;严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将公司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未经
董事会批准的第三方。
(三) 专业素质与能力:具有丰富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包括生产、营销、
财务、人事等)、人际交往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具有较强的经
营管理能力,并具备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
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四) 经历与实践经验: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
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并掌握国家有
关政策、法律、法规。
(五) 战略精神:具备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六) 法律法规和《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所要求具备的其
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该委派或者聘任自始无效。高
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1名,实行董事会聘任制,
每届任期为3年,可连聘连任。总经理任期届满但在董事会聘任的新任总经
理就任前,原总经理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
履行总经理职务。
第八条 董事可兼任总经理,非董事也可聘为总经理,但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
告知其兼职情况。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及解聘,采取下列方式:
(一)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或由董事向董事长推荐,也可以采取招聘的
方式产生备选,推荐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经过调
研讨论后,报董事会批准聘用;总经理解聘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
意见,报经董事会决议批准;
(二)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一条 在任期届满以前,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有关辞
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
第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总经理负责主持公
司日常工作,职责具体为:
(一) 主持公司日常经营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公司年度经
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与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三) 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
公司资产用于担保融资的方案;
(四) 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
(五)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订公司具体规章制度;
(七)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 制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或规章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
聘用和解聘;
(十) 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一) 根据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
件;
(十二) 非董事总经理,可列席董事会,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十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四) 《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总经理的日常经营决策权:
(一) 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项目,参照《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
度》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 总经理根据股东会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如有),组织和实施公
司的日常经营与管理工作。
涉及关联交易(在《香港上市规则》下称为“关连交易”,下同)及/或须
予披露的交易事项的,参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执行,需满足《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上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主要职权:
(一)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受总经理委托分管部分的
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二) 总经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职务时,应委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
其部分或全部职权,但不能因此免责。
第四章 总经理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总经理工作机构:公司的经营领导班子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组成。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总经理可根据公司经营的需要,不定
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可委托1名副
总经理代为主持。
第十八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人员:经营领导班子成员、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参
加的其他人员。参会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例会的,应向会议主
持人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并如实记录备查。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对公司资金运用的计划、资产运用、
签订重大日常经营合同等事项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主要日常重要经营管理工作程序如下:
(一) 投资项目工作程序
在执行公司分级授权审批的投资项目时,总经理应要求有关部门拟订
投资方案并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如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报董
事会审批实施;若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须报股东会批准实施。投资项
目实施后,应确定项目执行人和监督人,执行和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
况。
(二) 人事管理工作程序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提请董事
会批准聘任或解任。
(三) 财务管理工作程序
根据公司权限划分,大额款项及重要、日常的费用支出或财物转移数
额,以及具体管理办法,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 总经理职业操守及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 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 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五)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在《香港上市规则》下称为“关连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
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关系(在《香港上市规则》下称为“关连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四)项规定。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公司负
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
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二十四条 除上述义务之外,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违背公司董事会决议,不得超越
决议授权范围。对于超越本人职权范围的重大事项,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并取得相关授权后方可予以实施。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薪酬、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
(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计划或方案,应当事先听取
工会或职代会的意见。
第六章 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制定、管理、考核等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参照
公司业绩考核体系,根据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发生辞职、解聘或到期离任等情形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由于工作上的失职或失误,发生下列情况的,应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
行政处分或解聘:
(一) 因违反《公司章程》和决策程序造成的决策失误或违法乱纪,给公司
资产造成重大损失;
(二) 授意或指使公司造假帐、隐瞒收入、经济指标失实等弄虚作假行为;
(三) 由于指挥不当、管理不善、玩忽职守使企业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使
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遭到重大损失的;
(四) 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三十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所获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
任。
第三十一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分管部分工作,按总经理授权的权责开展
工作,其职责应参照总经理职责有关内容,工作中应及时向总经理请示汇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同样适用于公司的子公司。公司的子公司亦可参照本细则精神制订相
应细则,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上交
所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公司章程》、《上交
所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
触,则应根据《公司章程》、《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