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奇智能: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8 1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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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1599        证券简称:理奇智能    公告编号:2026-009
              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6月18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6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8日
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8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4楼会议室。
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吴秋雅女士主持本次股东会。
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300
人, 代表股份342,666,273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79.3944%。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12人,代表
股份334,391,1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77.4771%。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共288人,代表股份8,275,173
股, 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9173%。
  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294人,代表股份21,298,273股,占上市公司股份
总数的4.9347%。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共287人,代表股份
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42,543,7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175,7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48%;反对10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52%;弃权2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342,455,5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087,5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07%;反对17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93%;弃权3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0%。
  总表决情况:同意21,082,1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8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082,1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54%;反对17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54%;弃权4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2%。
  本议案关联股东宁波志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陆浩东、谢立坚、
徐佳华、吴秋雅、陈海民已回避表决,回避股数合计321,368,000股。
  总表决情况:同意342,500,9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132,9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39%;反对14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61%;弃权2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翟晓津律师、谢雨馨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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