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奇智能: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8 19: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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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446 号
致: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6 月 18 日 14:30 在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坊达路 238 号无锡理
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4 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
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北京·上海·深圳·成都·香港·杭州·西安·海口·苏州·广州·合肥·昆明·南京·武汉·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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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6 月 2 日召开第十八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会,并于 2026 年 6 月 3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
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6 月 18 日 14:30 在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坊达路 238 号无锡理奇
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4 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陆浩东先生因公务未能现场出
席会议,以通讯方式出席,经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公司职工董事吴秋雅女士主持,
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 9:25、
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300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42,666,2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9.3944%,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34,391,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7.4771%。
票的股东共计 28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275,1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1.917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94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1,298,2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347%。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列席/出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由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
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
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42,543,7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1,175,7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48%;反对10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52%;弃权2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2,455,5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1,087,5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07%;反对17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93%;弃权3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7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宁波志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陆浩东、谢立坚、
徐佳华、吴秋雅、陈海民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21,082,17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40,3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89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1,082,1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54%;反对17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54%;弃权4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892%。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2,500,9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1,132,9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39%;反对14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61%;弃权2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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