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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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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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0993 号
致: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晨光电机”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贵公司 2026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
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晨光电机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晨光电机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
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晨光电机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6 年 6 月 1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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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的
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公司股东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6 月 16 日 15:00-2026 年 6 月 17 日 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的召开
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会规则》和《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为: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4 名,持股数共计 60,000,00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72.58%。
结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
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名,代表股份
共 2,000,00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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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
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
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
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
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62,000,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次股东会没有对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
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