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速: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7 1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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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
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
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和《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等规定,自行审慎
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
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
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
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
               — 1 —
披露。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
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
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
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
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
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
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政府相关事项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
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
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
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
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 2 —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
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
仍存在泄露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相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并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
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信息暂缓或豁免
披露事项内部审批流程如下:
  公司、公司下属子公司及机构拟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披露
作暂缓、豁免处理的,应及时填写《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
批表》(详见附件 1),并连同相关资料、有关内幕知情人名单及
其签署的保密承诺(详见附件 2)(公司员工若已按照公司制度签
订保密协议,则视同签署了保密承诺)及时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
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符合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
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 3 —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
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
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
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
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
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
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
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   问责条款
              — 4 —
     第十三条 公司确立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不及时上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将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
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暂缓、
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
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
的内部处分,并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若其他
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中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
《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按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
                — 5 —
附件 1: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时间
  经办人                登记事由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方式
暂缓或豁免披露
所涉文件类型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信息类型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
或豁免 事项的    □是 □否                    □是 □否
                   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知情人名单
申请部门(单位)
                      签字:         日期:
 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签字:        日期:
 董事长意见                 签字:        日期:
                    — 6 —
附件 2: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号码:                    )作为海南高
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
的知情人,现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理制度》的规定;
密义务,在公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之前,
本人承诺不泄露、报道或传播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通过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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