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能投: 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6 18: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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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1689号南悦城2栋14楼
电话:0871-63644502 63644505 63644506
      传真:63644501 邮编:6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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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云南能源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受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独立、客观、公正地审查了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
            — 2 —
                                           法律意见书
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
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经办律师无
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
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
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
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
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
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5 月 29 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会的决议,并分别于 2026 年 5 月 30 日、2026 年 6 月 12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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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ninfo.com.cn)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
示性公告。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
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事项以公
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通知
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明市春城路 276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周满富先
生主持。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6 月 16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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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3 人,代表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 675,705,694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73.3881%,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219 人,代表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 6,724,8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0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
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认证。
股东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
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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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
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待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债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82,055,6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1%;反对 330,7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5%;弃权 44,20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349,967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4248%;反对 330,726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9179%;弃权 4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6573%。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6 —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7 —
  (以下为《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无正文)
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 慧
                     承办律师:
                         李翰杰
                     承办律师:
                         刘 鑫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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