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39 证券简称:航宇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9
债券代码:118050 债券简称:航宇转债
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15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5 月 21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等权利。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
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
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0 元(含税),不送股,不以公
积金转增股本。如在本次董事会审议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
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
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
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190,912,450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中 626,752 股后,剩余股份总数 190,285,69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发现金红利 1.5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8,542,854.70 元。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
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
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虚拟每股现金红利及虚拟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190,285,698×0.15)÷190,912,450≈0.150 元/股。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
÷总股本=(190,285,698×0)÷190,912,450=0.00。
综上,本次权益分配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
-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150)÷(1+0)元
/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无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规定,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
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
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
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
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
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
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
相关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
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
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
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5 元。
五、 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如适用)
本次派发现金股利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将相应调整。具体调整
信息详见公司同日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航宇科技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暨转股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0)。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法务&战略投资中心
联系电话:0851-84108968
特此公告。
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