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
法律意见书
广能(2026)法意字第 285 号
致: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
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以下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6 月 16 日 14:30 在公司 206 会议室召开。
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受公司委托,指派陈洁芳律师、关超鸿律师(以下称“本
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称“《股东会规则》”)及《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称
“《公司章程》”)、《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
下称“《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公司发出的《关于召开
章程、议事规则、公司本次股东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股东表决
情况凭证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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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的原
件或复印件内容真实、有效。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的内容或数据发表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
具如下意见: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并由董事会
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5 月 27 日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广
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本
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
记日、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及提案披露情况、会议登记方式以及联系方
式、联系人等。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16 日 14:30 在公司 206 会议室如期
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陈忠主持,会议就会议公告中所列明议题进行了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
知中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理人)计 107 名,代表股份数 228,989,1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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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在册的公司股东。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
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均具有
合法有效的资格。
理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5 月 27 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广东恒申美达新材
料股份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列明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
的议案。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5 月 27 日的公告相符,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不存在
对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书面记名投
票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计票、
监票,公司将投票结果统计后予以公布。
本次股东会通过如下决议:
该项议案获得的同意的股份数为 228,900,78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614%;反对 6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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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议案获得的同意的股份数为 228,847,18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380%;反对 112,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93%;弃权 29,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7%。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
该项议案获得的同意的股份数为 68,480,20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584%;反对 69,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
该项议案获得的同意的股份数为 228,891,08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572%;反对 7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
该项议案获得的同意的股份数为 228,843,58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364%;反对 6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
该项议案获得的同意的股份数为 228,879,58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521%;反对 6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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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议案获得的同意的股份数为 228,870,68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483%;反对 77,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
该项议案获得的同意的股份数为 228,869,58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478%;反对 7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
上述会议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的通过,本次股东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
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之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审议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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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
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黎繁松
经办律师:
陈洁芳
经办律师:
关超鸿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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