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特: 关于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5 19: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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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致: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5 日在广东省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花城大道 20 号广州远洋大厦 20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5 年年
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称“法律法规”)及《中远海
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
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第九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披露的公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会议资料
等,并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
师对事实的了解,仅对本次股东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公司将
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必需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
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5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6 年 5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相关媒体等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时间和投票
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
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15 日 14:00 时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
花城大道 20 号广州远洋大厦 20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的系统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15 日至 2026 年 6 月 15
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
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会共审议 9 项议案,分别为《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
案》《关于聘任公司 202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融资性对
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关于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董事薪酬
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内容,已在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第
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和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
资料公告中予以披露。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于公告载明地点和日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6 年 6
月 8 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公司与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资格进行了验证,并
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521 名(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共 5 名,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516 名),代表公司股
份数为 1,684,664,2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3962 %。
  经验证,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
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改原有提案、提出新提案和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了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3)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4) 《关于聘任公司 202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5)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融资性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6) 《关于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7) 《关于制定公司<董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8) 《关于公司 2026 年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9) 《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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