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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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致: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及经办
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
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1、刊登在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资
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通知、补充通
知等公告事项;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
文件、授权委托书等;3、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4、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表决
资料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
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
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事会提议召开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
讯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
东会通知》”)。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6 年 6 月 15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15 日上午 9:15,结束
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15 日下午 3:00。
心区湘府西路 222 号华菱钢铁 1106 会议室,会议时间、地点、议案
与《股东会通知》一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司章程》的规定。
人共计 709 人,代表股份合计 3,517,224,0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 数 的 51.3268% ; 其 中 : 通 过 现 场 投 票 的 股 东 6 人 , 代 表 股 份
票的股东 703 人,代表股份 355,628,3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1897%。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
托代理人。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股东会通知》所列议案,公司按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
次股东会的议案均获得表决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3,496,539,3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4119%;反对 19,421,8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5522%;弃权 1,26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9%。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335,162,1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872%;反对 19,421,871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579%;弃权 1,262,9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49%。
总表决情况:同意 3,498,241,6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4603%;反对 17,639,1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5015%;弃权 1,343,3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2%。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336,864,4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656%;反对 17,639,135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569%;弃权 1,343,301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75%。
总表决情况:同意 3,498,521,1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4682%;反对 17,327,3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4926%;弃权 1,375,6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1%。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337,143,9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441%;反对 17,327,37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693%;弃权 1,375,601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66%。
总表决情况:同意 3,505,958,4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6797%;反对 10,680,3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037%;弃权 585,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6%。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344,581,2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341%;反对 10,680,317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014%;弃权 585,34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5%。
总表决情况:同意 3,499,437,0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4943%;反对 17,129,0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4870%;弃权 657,9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7%。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338,059,8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015%;反对 17,129,074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36%;弃权 657,941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49%。
总表决情况:同意 3,422,313,8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7.3016%;反对 94,258,6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6799%;弃权 651,6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5%。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260,936,6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3283%;反对 94,258,605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885%;弃权 651,641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1%。
总表决情况:同意 3,499,590,8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4987%;反对 16,744,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4761%;弃权 888,3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3%。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338,213,6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447%;反对 16,744,87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056%;弃权 888,341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96%。
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498,487,4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4673%;反对 17,888,6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5086%;弃权 848,0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1%。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337,110,2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346%;反对 17,888,61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271%;弃权 848,041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83%。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498,337,9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4630%;反对 18,102,7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5147%;弃权 783,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3%。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336,960,7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926%;反对 18,102,717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872%;弃权 783,44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2%。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交公司贰份,本所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周琳凯 王乾坤
经办律师:
曾幼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