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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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致: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汪若歆律师、马佳敏律师出席公司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
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6 年 5 月 30 日刊
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
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15 日 15 点 00 分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夏自景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6 月 14 日 15:00 至 2026 年 6 月 15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 147,954,70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9.3182%。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的现场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人,代表公司股份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代 表 共 计 10 人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理制度>的议案》
以上议案中无特别决议议案;议案 1、议案 2、议案 3 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
计票的议案;议案 3 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称:北京空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通知公
告中列明的提案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网
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3,597,407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3.1193%;反对 26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8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173,597,407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3.1193%;反对 26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8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25,651,2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关联股东北京空港经济开发
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3.1193%;反对 26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8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以上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