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22 证券简称:同益中 公告编号:临 2026-012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1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4 月 24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规定,
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
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30 日、2026 年 4 月 24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及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公
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
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本议案通过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
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
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 224,666,700 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股份数 542,400 股,实际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股数为 224,124,300 股,以此计算
拟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22,412,430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
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
计算每股现金红利(即:按照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本次仅进行现金分
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为 0.1 元/股,因此,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
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24,124,300×0.1÷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9976)÷(1+0)
=(前收盘价格-0.10)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
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
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
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
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股东中国国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荥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由公司自行派
发。
(1)A 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
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 A 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解禁后取得的股息
红利,按照《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
息红利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每股人民币 0.09 元。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
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
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香港市场投资者
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
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
《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
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
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10-56710336
特此公告。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