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武镁业: 宝武镁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4 17: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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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管理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体系,完善和规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建立科学有
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
责,持续提升公司经营业绩与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
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内部董事,是指在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含职工
董事)。
  (二)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同时担任职务,与公司及股东不
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三)外部非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同时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
事。
  (四)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总体原则
  (一)坚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方向,健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管理机制;
  (二)坚持与公司治理要求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更好地支撑经营发展战略实现;
  (三)坚持市场化导向,充分结合行业水平,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相关联、与市场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管理职责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
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
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
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组织开展履职评价,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
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支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协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职评价及薪酬管理相关职责的日常联络事宜,负责提供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履职记录等相关资料。
  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与薪酬管理,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
专业支持。
             第二章 薪酬管理
  第五条 董事薪酬
  (一)内部董事:公司内部董事的薪酬构成与标准参照本制度第
六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与标准执行。除经股东会批准外,内部
董事不再另外领取董事津贴。
  (二)独立董事: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相关标准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执行。除依法经批准并披露的独立董事津贴及履职所需费用外,
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
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三)外部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董事津贴或报酬,
由其任职或派出单位按相关政策执行;如公司拟向外部非独立董事支
付任何津贴或报酬,应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方案,经董事
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依法披露。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
的 50%,具体依据公司薪酬管理方式及对应的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一)基本年薪:根据岗位职责和能力情况,并结合行业薪酬水平
确定;
  (二)绩效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及个人业绩相挂钩;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
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结合实施。
  第七条 公司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较上一业绩周期扩大,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
并随着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
           第三章 薪酬的考核与发放
  第九条 领取津贴的董事,其津贴按季度或月度发放。
  第十条 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绩效薪酬发放时间、方式依据本制度和公司相关薪酬制度确定。绩效
薪酬根据考核周期发放。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
应以绩效评价结果为重要依据。公司应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
度报告披露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完成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涉及
公司经营业绩指标的,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公司业绩如果发生亏损,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
绩联动要求。不符合业绩联动要求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发放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
司的相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 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公司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或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
公司可给予降薪或扣减发放绩效奖金或津贴: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相关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
与责任事故、重大合规处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
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
法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
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四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的,
应当及时对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
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八条 出现本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公司应
及时启动止付追索程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提出处理建议,
提交董事会按权限审议;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回避表决。已
离任人员仍适用追索扣回安排。
  第十九条 公司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
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并由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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