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吊顶: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6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4 17: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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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投资的决策程序,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浙
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依照发展规划,以货币资金、股权、
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设立或增资控股或参股公司、股权收购、兼并、投资交易性
金融资产、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条 对外投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的,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元,下同),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
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
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因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
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达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标准,交易标的为公
司股权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
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
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
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
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提交股东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
东会审议的,应当适用前款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权,因在交易前后均无法对交易标的形
成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等客观原因,导致确实无法对交易标的最近一
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可以披露相关情况并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披
露审计报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以外的其他对外投资,对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
交易,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的规
定。已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十条 对股东会、董事会就对外投资所作的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根据股东会、董事会相关决议依本制度作出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
由管理层根据授权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二)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是经审议批准的重大经营及
投资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其应根据股东会、董事会所做出的重大经营及投资
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三)财务负责人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骤及
措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
  (四)公司应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内部
审计,并向总经理、财务部门提出意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修改时亦同。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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