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行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效,促进公司内部各管理层行为的合法性、合规
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以及《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遵循“独立、客观、公
正”的原则,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
计职责的活动;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机构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分支
机构,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审计职责与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
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督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内外部审计相关工作,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
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四)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及评估;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
会的监督指导。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
评估;
(二)对公司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
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
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机构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机构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
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与业务能力,公司
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定期接受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
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由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经董事会任免。
第十二条 公司各单位/机构应支持配合内部审计机构的检查监督,提供必要
的工作条件,并自觉接受审计,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积极落实整改责
任。
第三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实施应遵循以下主要程序:
(一)制定内部审计计划。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与当年的经营
计划,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审阅。
(二)确定审计项目。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
(三)成立审计项目组。内部审计机构根据确定的审计项目和时间安排,组
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项目负责人及审计组人员。
(四)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主要包括审计目标和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
审计程序和方法、审计组成员的组成及分工、审计进度安排等。
(五)送达审计通知书。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机
构或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
书实施审计。
(六)组织实施审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综合运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
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式实施审计,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
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通过规范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
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应当制作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
留存获取的审计证据等。
(七)编制审计报告。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编制审计组审计
报告,向被审计机构和人员征求意见,取得书面反馈,与审计组审计报告一并报
送内部审计机构。
(八)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内部审计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
计报告进行审议,对被审计单位和人员书面反馈意见研究后,出具内部审计机构
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机
构。
(九)制定整改方案。被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在收到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后10
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及完成时限,报送内部审
计机构。
(十)审计复议。被审计机构和个人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有异议,可以向
内部审计机构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审计决定继续执行。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另行
派人对申请复议事项认真复核,根据复核情况决定是否须变更或撤销原审计决定
和审计报告。
(十一)后续跟踪。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
审计报告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后续跟踪,验收通过后方可闭环;验收未通
过的,继续督办并升级报告。对未按期完成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虚假整改的,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提请公司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十二)审计结果运用。公司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
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四章 审计档案管理及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审计终结后,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对办理的审计项目建立审计档
案,定期归档。审计档案应当包括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反映被审计机构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
件,审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等文件。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档案按其重要性,保管期限分短期、长期和永久,具体
保管期限遵循审计署、国家档案局《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表》有关规定。一般涉及
金额巨大或性质严重的审计档案和经济责任的审计档案,应长期保存;涉及移送
司法机关的审计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档案原则上不对外借阅,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借阅审计档
案的,应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妥善保
管在审计工作中取得的有关纸质和电子等资料,对其在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
第五章 考核、奖励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
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十九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
计人员,由公司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
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
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领
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后者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原《内部审计制度(2016年8月)》同步废止。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