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贸: 中国国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3 00: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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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草案)
            (2026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
科学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
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收入水平与公司规模和业绩相挂钩,同时兼
顾市场薪酬水平,保持公司薪资水平具有竞争力;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
义务大小相符等;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绩效考核、奖惩挂钩,
与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第四条 管理职责和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负责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
准、薪酬确定依据及具体构成、绩效薪酬的分配原则、薪酬计划与
执行情况、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方案。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的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人事行政管理部、财务部协助、配合董事会薪酬委
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订、实施和日常发
放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薪酬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董事会或者薪酬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
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方案由薪酬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
披露。
           第二章 薪酬结构及绩效考核
 第七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
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总额每年根据公司效益及业务变化情况
进行核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由基本薪酬、绩效
薪酬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酬根据行业薪酬水平、公司薪酬水平、岗
位职责和履职情况、个人经验/能力等因素确定;绩效薪酬以公司年
度绩效考核情况为基础确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
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
当以绩效考核为重要依据。其绩效考核维度如下:
  (一)业绩考核指标(公司口径预算净利润完成情况)
                         ;
  (二)安全考核指标(是否有发生重大安全/消防事故);
  (三)管理考核指标(公司重点工作的执行情况)
                       ;
  (四)合规性考核指标(有无政府行政及证券监管处罚情形、
ESG 管理运营状况等)。
  针对上述四个维度,根据职位和工作内容赋予权重,在年度结
束后,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开展年度绩效考核。
                第三章 薪酬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年度绩效薪
酬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结合考核情况发放,并预留一定比例的绩效薪
酬在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绩效评价应根
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
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下列事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
个人:
  (一)应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 薪酬的止付与追索机制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重大安全/消防事故、违法违规、经营风险事
件等,对负有责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部分或全部
扣减当年绩效奖励;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索已发放的绩效奖励。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会计差错、重大错报导致财务报告
追溯重述的,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
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五条 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内幕交易、信披违法等行为负有过错
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
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
情形,公司有权减少或不予发放绩效薪酬: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等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
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
不当人选、或因失职、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导致重大决策失
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公司薪酬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
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应相应下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等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执行,
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
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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