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新华: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3 0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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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管理,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或董事
会批准任命的全体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与外部
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
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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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
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
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
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
充分披露。
     公司亏损时应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
其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
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
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财务资
产管理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开展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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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及标准
   第六条 公司依据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
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
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并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
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
酬水平。
   第七条 公司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职难度、
所承担责任与经营风险等因素,确定相应薪酬标准。董事长及其他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年度薪
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构成。其中,年度薪酬包括基本年薪和绩效年
薪,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年度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
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一定的固定津
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定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
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职工代表董事薪酬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除职工代表董事
外的其他职务确定,并依据公司内部薪酬管理相关办法进行考核发放,
不因其担任职工代表董事额外领取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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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薪酬支付及调整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及其他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年薪依据相应岗位标准按月发放,绩效年
薪实行递延支付制度,绩效年薪在未核定前按月预发不超过上年度
对应绩效年薪的30%,剩余绩效年薪在年度报告披露及绩效评价完成
后清算发放。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年薪并按前述规定予
以发放。
   第十三条 下列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基本年薪、绩效奖金中
直接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三)其他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
税务或费用。
   第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
可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
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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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
务,并随着公司发展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
生重大变化时,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调
整薪酬标准,并报董事会、股东会批准,薪资标准按通过后的金额为
准。
     第十六条 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批准,可
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五章 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
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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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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