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润科技: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2 22: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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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万润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公司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
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载明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两名独立董事和一名非独立董事组成。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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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细则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
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董事会秘书、人力资
源部门、运营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政策与方案经董事会批准,
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并向股东会说明,且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小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提供有关书面材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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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标准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并做自我
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标准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方案,表决通过后,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每位委员最多可以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接受两名以上委员的
委托,视为无效委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
责,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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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现场会议以及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根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要求,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委员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薪酬
时,该委员应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
审议意见的,相关议案可直接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档案管理部门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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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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