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13 证券简称:地铁设计 公告编号:2026-034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数量为 260.8320 万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 0.5661%;
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2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股票期权第一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该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该议案已发表同意意见。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授权,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一)2023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公司
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审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3 年 11 月 13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2 日期间,公司在内部 OA 系统
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截止公示期结束,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
何员工针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资格等相关信息存在异议的反馈;
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
及审核意见》(公告编号:2024-032)。
(三)2024 年 5 月 9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广州市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四)2024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
议案》等,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召开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审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五)2024 年 5 月 14 日,公司公告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
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公司原独立董事林斌先生作为征集人就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本激励计
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六)2024 年 5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2024 年 5 月 30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34)。
(七)2024 年 5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授予相关权益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的议案》,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意见,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就此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
(八)2024 年 6 月 6 日,公司公告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关于
编号:2024-040),授予登记激励对象人数 355 人,其中: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数量为 831.6898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8.36 元/股,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
为 15.60 元/股,股票期权授予登记上市日为 2024 年 6 月 12 日。
(九)2025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
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就此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
(十)2025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
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十一)2026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
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
就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审议并通过了上述议案,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就此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方案》”)、《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
股票分 3 批次限售,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股票登记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
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解除限售期 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解除限售期 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解除限售期 完成登记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为 2024 年 6 月 12 日,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于 2026 年 6 月 11 日届满。
(二)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公司未发生前述任
一情形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规范,股东会、董事会、原监事会、经理层组
织健全,职责明确。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健全,董事
会选聘、考核、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到位;
(2)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达到董事会成员的
半数以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三项制度改革
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劳动用工、业绩考核、薪酬福利制度
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
健。近三年无财务会计、收入分配和薪酬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
规行为;
(5)健全与激励机制对称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披露、延期
支付、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
(6)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述任一情形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5)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
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
述任一情形
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
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
损失的。
公 司 2024 年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为
以 2022 年 净 利 润
为基础,公司 2024
年 净 利 润 较 2022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年 增 长 比 率 为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为:
(1)2024 年净资产收益率≥19%;
公 司 2024 年 营 业
(2)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较 2022 年净利
润的增长比率≥21%;
公司前述三项指标
(3)2024 年营业利润率≥17%;
不低于同行业对标
上述三项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企业的 75 分位值。
(4)2024 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4.6%。
公 司 2024 年 研 发
投入占营业收入比
例为 4.73%。
公司达成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的业绩考
核目标。
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组
织实施,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
能解除限售当期限制性股票,具体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 绩效考核结果均为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如下: 称职及以上,满足
考评结果 优秀 良好 称职 基本称职 不称职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个人绩效考核要
解除限售比例 100% 50% 0% 求。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注:(1)以上“净利润”是指归属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净资产收益
率”是指归属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公司有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净资产变动的,考核时
剔除该事项所引起的净资产变动额及其产生的相应收益额(相应收益额无法准确计算的,可
按扣除融资成本后的实际融资额乘以同期国债利率计算确定)。
(3)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4)计算相应同行业企业分位值时包含本公司。
综上所述,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公司及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的情
形。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
相关规定办理本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三分之一,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的激励对象共计 342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60.8320 万股,占目
前公司总股本的 0.5661%。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可解 剩余未解 本次可解除
序 获授限制 除限售的 除限售的 限售数量占
姓名 职务
号 性股票 限制性股 限制性股 当前公司总
票数量 票数量 股本的比例
党委副书记、董
事、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职工
董事、工会主席
副总经理、总法律
顾问
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
影响的其他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 7,146,240 2,382,081 4,764,159 0.5170%
务)骨干人员(333 人)
合计(342 人) 7,824,958 2,608,320 5,216,638 0.5661%
注:上表未剔除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以及 1 名因公
调离公司且不在公司任职的激励对象需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实施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6 位激励对象因公调离公司且不在公司任职、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91,940 股、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 210,829 份。鉴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限制性股
票的回购价格由 8.36 元/股调整为 7.88 元/股。
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
权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拟实施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在 2025 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完毕后,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拟由 7.88 元/股调整为 7.57 元/股;鉴于公司
权价格拟由 15.60 元/股调整为 14.81 元/股。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及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未发生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
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且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激励计划方案》及《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本次
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或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情形,满足《激励计划方案》及《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满足本次
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
手续。
六、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符合本激励计划相关文件中规定
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次行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
的相关规定,符合本激励计划相关文件中规定的行权条件。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四)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