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力达: 宏力达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2 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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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30          证券简称:宏力达     公告编号:2026-025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46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
东(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6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回购股份、股权激励归属等致使公司总
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发生变动的,拟维持现金分红每股分配
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 140,000,000 股,其中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股份数为 701,068 股,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总数为 139,298,932 股,以此计算
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64,077,508.72 元(含税)。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2026 年 6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宏力达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
                                            (公
             《宏力达关于调整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的公告》
告编号:2026-011)、
(公告编号:2026-024)。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后开盘参
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
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
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
流通股不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139,298,932×0.46)÷140,000,000≈0.458 元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458)÷(1+0)
=前收盘价格-0.458 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分配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
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上海鸿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鸿元合同
能源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
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600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
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
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
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QFII 取得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由公司代扣代缴 10%
的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140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
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
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140 元。如相关股
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
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税前每股人民币 0.4600 元。
  五、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将相应调
整,具体以公司后续相关公告为准。
  六、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4180758
  特此公告。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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