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和实业: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2 18: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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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500             证券简称:祥和实业             公告编号:2026-042
债券代码:113701             债券简称:祥和转债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22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18     -       2026/6/22       2026/6/22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6 月 5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32,783,24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0.2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3,212,314.12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18     -       2026/6/22     2026/6/2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所有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无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2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
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2 元,待个人(包
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
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
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
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98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
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9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
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
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
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公
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98 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2 元。
五、 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及规定,在“祥和转债”发行之后,
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
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公司将
按相关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
告。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6-83966128
特此公告。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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