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271 证券简称:邦德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6
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
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综合考虑公司
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
司制定了《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原则
状况、股东回报、融资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及未来盈利规模、项目投资资
金需求等因素。
展;坚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同时为
保持公司股本规模与发展规模相适应,在满足规定的现金股利分配之余,可进行
股票股利分配。
二、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应保持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
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
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未来三年(2026-2028 年)的具体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
式;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具有优先顺序,具备现金分红条
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可进行中期分红。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1)公司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
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公司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2)公司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3)公司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4)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投资或资金支出安排,且公
司已在公开披露文件中对相关计划进行说明,进行现金分红将可能导致公司现金
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以下情形: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
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
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含 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三)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
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
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用, 以确保利
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具备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
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
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制定。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
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
决通过;
(二)公司董事会以及股东会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一)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需对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若需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分别
提交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审议,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特别
决议的方式(即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六、其他事宜
本规划未尽事宜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
如本规划制定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就上市
公司分红条款进行修改且与本规划不尽相同的,公司分红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调
整时亦同。
特此公告。
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