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78 证券简称:中科信息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会运作,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中
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不得授予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
东会可以以决议的形式将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之外的具体职权,授予董事
会代为行使。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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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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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
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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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二)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应当特别说明在持有公司5%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5年在其他
机构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三)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5%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披露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六)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
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在授权范围内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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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第十九条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确定的其他
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 便
捷的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会提供便利。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
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
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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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召集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上述人员均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第三十一条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第三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分别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四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公开的情形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六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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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六)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
自然人。
关联股东的回避情况,载入会议记录。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三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选举2名及以上的董事时,积极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
东对董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的选票。股东会表决前,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
和解释。累积投票操作办法:
(一)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投给一人,也可以均等或不均等地分
散投给数人。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可以少于其所拥有的总票数,但不得超过其所
拥有的总票数。
(二)股东对候选人所投反对票、弃权票以及其他形式的无效选票不计入选
举票数,但其所持股份的表决权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表决权总数中。
(三)股东委托他人进行投票的,委托书应明确所持股份数量、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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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以及对候选人所投选举票数。
(四)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董事,在股东会通知中除应按有关规定对候
选人情况等事项予以披露外,还应对候选人数、股东拥有选举票数的计算方法、
选举的程序和要求等事项予以说明。
(五)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董事,股东会决议公告中应详细披露出席会
议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数量及其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股东会的投票情况、候选人所得选举票数量及其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
例、最终选举结果等事项。
第四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股东会采用累
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按累积投票操作办法规定的方式投票。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股东会投
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的投票表决
结果,方可予以公布。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四十六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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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公布表决结果时,涉及股东提案的,应当说明提案股东
的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
东回避表决情况。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股东会的通知或公告,
在公司指定的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通知或公告篇幅较长的,可以对有
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证券交易所或其指定的网站上公布。股
东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报刊上公告。
第四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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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任。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的规定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
(二)股东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适用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