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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汇业(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海南天
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
程》的规定,上海汇业(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法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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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
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
过程中,公司向本所保证:
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
确、完整的;
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该等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
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
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
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会依法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审议通过《海南橡胶关于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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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议案》,(董事会决议公告编号:2026-028)
。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5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发布了《海南天然橡胶产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告编号:2026-029)
,
决定于 2026 年 6 月 11 日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投票方式、网络投票系统和
时间、投票操作流程、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和时间及地点、联系电
话等。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11 日 15:00 在海口市滨海
大道 103 号财富广场 4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
宏向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11 日,采用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9:15-9:25 , 9:30-11:30 ,
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00-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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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中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会通知及公告,截至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出席会议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共 1,10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
股的 65.9409%。其中: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3547%。
投票数),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03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 67,879,1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5862%。
(二)列席会议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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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外,出席
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本所律师无法对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
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其股东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
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
情形。
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
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
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
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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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
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
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上述议案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海南天然橡
胶产业集团
司关于调整
董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审核的议案中无特别决议议案,
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的议案;议案 1 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已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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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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