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二〇二六年六月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
“保荐人”或“保荐机构”)
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
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本上市保荐书中所有简称和释义,如无特别说明,均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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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六、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
七、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板块定位及国家产业政策所作出的专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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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鼎工业园
设立日期:1998 年 10 月 23 日
注册资本:131,648.97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夏迎松
联系方式:0563-4181887
传真:0563-4181880 转 6071
业务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
件制造;密封件制造;密封件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信息
系统集成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公司主营业务为密封件、特种橡胶制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目前形成智能
底盘-空气悬挂系统、智能底盘-轻量化、智能底盘-橡胶业务、冷却系统、密封系
统等核心业务板块,产品主要应用于汽车领域,同时广泛应用于工程机械、家电、
船舶、化工、电力、铁路、航空航天等领域。
依托在橡胶密封、减振降噪等领域已形成的研发设计、工艺技术、客户以及
制造、品控等优势,公司一方面不断延展覆盖汽车零部件产品品类,加大新能源
汽车领域的客户开发;另一方面借力汽车产业链与高端制造产业链的协同共促,
拓展产品系列,拓宽产品应用领域,积极布局机器人零部件领域,并与多家行业
领先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持续拓展机器人相关业务。同时,公司积极布局数据中
心热管理、储能热管理等新兴应用方向,不断丰富产品矩阵,拓宽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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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12.31 2024.12.31 2023.12.31
资产总额 2,738,214.45 2,412,475.94 2,284,419.15
负债总额 1,297,065.51 1,109,276.28 1,074,791.78
股东权益 1,441,148.93 1,303,199.66 1,209,627.3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股东权益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营业收入 1,979,983.01 1,885,403.41 1,724,444.83
营业利润 208,340.15 152,628.96 137,731.55
利润总额 203,088.54 154,191.13 136,881.62
净利润 157,696.69 124,819.70 111,295.2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
-134,688.30 -61,243.69 -85,522.20
流量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
增加额
主要财务指标 2025.12.31 2024.12.31 2023.12.31
流动比率(倍) 1.73 1.46 1.76
速动比率(倍) 1.27 1.07 1.29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47.01% 39.26% 34.76%
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 47.37% 45.98% 4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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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4.60 4.50 4.47
存货周转率(次/年) 3.78 3.99 3.98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净额(元/股)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1.01 0.70 -0.07
注:上述指标均依据合并报表口径计算,各指标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4)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金额;
(5)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金额;
(6)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
(7)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总额。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经营风险
①经营规模扩大导致的管理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保持着较好的增长态势。2023 年末、2024 年末、2025 年末
和 2026 年 3 月末,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 2,284,419.15 万元、2,412,475.94 万元、
公司依靠现代化的管理理念,借助海外并购和扩张引入国际先进的设备和技
术工艺,致力于发展成为非轮胎橡胶制品多个细分领域的顶尖企业。目前,公司
已具备科学的决策机制和规范透明的管理模式,但是,随着公司的资产规模、经
营规模的迅速扩大,公司的治理和内部管理也面对着巨大的挑战。如果公司无法
在人才、管理等诸多方面迅速适应扩张的需要,则可能面临因生产经营规模持续
扩大而导致的管理风险。
②技术进步和产品更新的风险
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汽车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各整车制造商
为提高自身产品的竞争力,对与之配套的零部件供应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技术
更新与产品升级成为各零部件供应商保持和扩大市场份额,争取生存空间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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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的必由之路。公司十分注重研发和技术创新,已经基本建立和形成了符合公
司发展需要的研发和技术创新体系。同时,公司在生产实践过程中积累了多项生
产工艺方面的专有技术,这些技术覆盖了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形成了公司的技
术优势。但是,如果公司不能抓住机遇,与时俱进地提高技术研发水平及进行生
产工艺升级,不注意保持研发领域的相对优势地位,则存在不能适应行业技术进
步和产品更新需要的风险。
③海外经营与国际贸易环境变化的风险
为 910,341.60 万元、910,393.79 万元、852,940.09 万元和 199,328.76 万元,占营
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52.79%、48.29%、43.08%和 45.51%。公司国外收入占比较高,
主要来源于境外子公司的业务贡献。公司境外业务依托于海外并购子公司形成的
本地化生产布局,主要面向当地市场进行生产和销售。境外公司所在国的经济发
展状况、政策环境、政治局势等均会对子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直接影响,进而使
公司面临一定的海外经营风险。
公司国外收入中存在少量国内直接出口收入。当前国际贸易环境波动加剧,
美国关税政策频繁调整,全球贸易体系面临较大不确定性。报告期内,美国对原
产于中国的汽车零部件加征关税,且加征税率呈多次调整态势。若未来美国等国
进一步上调相关产品关税或采取其他贸易限制措施,可能会对公司的出口业务产
生一定不利影响。
④产品质量控制风险
公司产品种类及型号众多,工艺流程较为复杂,且执行有关国际标准、国家
标准和行业标准。公司虽已建立较为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但若未能持续有效执
行相关制度与措施,导致产品质量无法满足客户要求,将可能面临客户索赔甚至
终止合作的风险,进而对公司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财务风险
①汇率波动风险
公司的主要经营地分布于中国、欧洲、北美等地;公司以人民币编制合并财
务报表并以美元、欧元等多种外币开展业务,因此面临由于汇率波动而产生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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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经营收付汇、外币报表折算等环节的汇率风险。汇率市场受国内外政治、经济
等多重因素影响,未来人民币兑外币汇率仍可能出现较大幅度波动,从而对公司
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②商誉减值风险
别为 244,590.07 万元、226,776.36 万元、214,421.27 万元和 207,146.26 万元。公
司商誉主要因收购德国 KACO、德国 WEGU、德国 AMK、TFH 等境外企业而形
成。在每年年度终了,公司对收购上述企业形成的商誉进行了减值测试。截至
比例为 19.24%。
公司收购的境外子公司主要为属地化经营,产品聚焦于汽车密封件、减震及
热管理系统。近年来,新能源汽车市场份额快速扩张,汽车行业竞争加剧,下游
整车厂商面临的销量及价格压力向产业链上游传导,导致境外子公司利润空间承
压。同时,其主要原材料橡胶等价格易受原油等基础能源价格波动影响,若未来
原油价格持续上涨推高原材料成本,将进一步侵蚀其盈利空间。若未来行业竞争
加剧及成本上涨等因素导致上述境外子公司盈利能力下降,其商誉存在进一步的
减值风险,进而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③存货跌价风险
别为 373,401.62 万元、399,840.16 万元、448,493.28 万元和 401,482.16 万元,占
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6.35%、16.57%、16.38%和 14.98%。公司期末存货规模较
大,原材料、库存商品及发出商品系存货主要组成部分。
原材料主要包括橡胶、炭黑等大宗商品,其价格波动易受原油、煤炭等基础
能源价格及市场供需关系等因素影响,且此类原材料对存储环境要求较高。若未
来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材料价格下行,使得公司所持有的原材料存货账
面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或因管理不善出现原材料变质、性能下降等情形,均
可能引发存货减值,进而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发出商品与库存商品面临的减值风险主要受下游汽车行业竞争加剧、技术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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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加速及结算模式等因素影响。公司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均可能因下游整车厂商
年降政策或市场竞争带来的降价压力而导致预期售价下降,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
成本;若客户变更技术规格或相关车型停产,部分库存商品无法满足变更后的技
术要求,可能面临折价销售甚至滞销风险;此外,若客户验收周期或公司库存周
转放缓,将导致资金占用增加、持有成本相应上升,期间市场价格波动亦会影响
存货可变现净值。上述因素均可能引发存货减值,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
利影响。
④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风险
额分别为 442,189.49 万元、446,182.87 万元、470,062.31 万元和 415,637.18 万元,
占各期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9.36%、18.49%、17.17%和 15.50%。随着公司业
务规模持续扩大,未来一段时期内,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可能仍将维持在较高水平。
若下游汽车主机厂客户因行业竞争加剧、汽车销量下滑或自身经营困境而出现财
务状况恶化或资金周转困难,导致公司未能按时收回应收账款,则公司将面临应
收账款坏账风险上升、信用减值损失增加的风险,进而对公司资金流动性形成压
力,并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风险
①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消化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的产品主要包括谐波减速器、传感器、机器人关节总成等
机器人关节核心部件,以及新能源汽车热管理总成、储能热管理产品和数据中心
热管理产品等热管理系统总成产品。谐波减速器已实现小批量供货,传感器及关
节总成分别处于定点验证和战略合作阶段,相关产品均未形成规模化产能,拟通
过本次募投项目构建规模化生产能力。热管理业务方面,新能源汽车热管理总成
系对公司现有业务的产品升级及产能扩充。2023 年至 2026 年 1-3 月,公司现有
热管理业务产能利用率分别为 84.33%、96.73%、90.38%和 88.20%,处于较高水
平。储能热管理产品和数据中心热管理产品属于热管理技术在新领域的应用,目
前储能热管理总成、数据中心热管理产品已进入小批量供货阶段,但均尚未形成
规模化产能,拟通过本次募投项目构建上述新产品的规模化生产能力。上述募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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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成并达产后,公司将新增谐波减速器年产能 15 万颗、传感器年产能 15 万
台、各类机器人关节年产能 28 万个、新能源汽车热管理产品年产能 1,500.40 万
件、储能热管理产品年产能 1.12 万件、数据中心热管理产品年产能 64.68 万件。
机器人产业尚处于发展初期,下游客户量产计划、市场需求及技术路线存在
较大不确定性;热管理下游行业竞争激烈,储能及数据中心市场开拓存在不确定
性。若公司无法在客户开拓、订单获取及成本控制等方面取得突破,或者下游客
户量产进度不及预期,新增的机器人关节核心部件及热管理系统总成产品产能将
面临无法消化的风险。
②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相关假设条件变化及效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的效益测算是基于当前行业发展趋势、产品市场价格、原材料
成本、预计产能爬坡节奏及客户订单释放计划等假设条件而得出。根据测算,本
次募投项目中的智能机器人关节核心部件生产制造项目、智能机器人关节总成制
造测试项目及智能热管理系统总成项目完全达产后,预计每年可新增营业收入及
净利润分别为 361,803 万元和 45,013.71 万元,占公司 2025 年度收入和净利润的
比例分别为 18.27%和 28.54%,其中机器人关节核心部件项目毛利率为 39.34%,
机器人关节总成项目毛利率为 33.81%,热管理系统总成项目毛利率为 24.04%。
在项目实施及后续运营过程中,若出现产品市场价格大幅波动、原材料成本持续
上涨、客户订单释放不及预期、产能爬坡慢于预计进度等情形,或者下游行业出
现激烈的价格竞争导致产品单价下降,可能导致本次募投项目实际效益不及预期。
此外,公司机器人相关业务开展时间总体较短,热管理业务亦面临下游行业
竞争加剧的风险。若未来公司未能持续保持技术和成本优势,或无法有效应对客
户降价压力,亦可能导致项目收益率下降。上述不确定性因素可能对本次募投项
目的效益实现产生不利影响。
③机器人产品认证及销售不确定性风险
机器人产品进入下游客户供应链通常需依次通过送样验证、定点、小批量、
大批量等多个环节,整体认证周期较长,部分核心部件认证时间可达一年以上,
且各环节验证标准较高。
公司谐波减速器产品已部分通过部分客户认证并进入小批量供货阶段,传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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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及关节总成仍处于客户验证或样机测试阶段,尚未取得批量订单。公司存在部
分产品无法按预期通过客户认证、或认证通过后客户量产进度延迟、或产品性能
指标未达客户预期等风险。若上述情形发生,将导致公司机器人产品认证失败或
销售不及预期,前期投入的研发及市场开拓费用难以回收,并对公司整体业务发
展和市场竞争力造成不利影响。
④募投项目租赁场地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中,智能机器人核心关节制造项目及智能热管理系统总成项目
系使用租赁厂房实施。就上述募投项目用地,发行人已与出租方签订了租赁合同,
权属清晰,符合规划用途。租赁期满后发行人计划正常续租,且续租不存在重大
障碍。
但租赁场地可能存在经营场所不稳定的风险,公司可能面临重新寻找新的募
投项目实施场地而导致经营成本增加、搬迁损失等风险,进而对募投项目的实施
产生不利影响。
⑤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本性支出规模较大,项目在建成达产后,公司每年
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和长待摊费用摊销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根据测算,
本次募投项目达产后,预计单个年度内最多将新增折旧摊销 12,197.09 万元,上
述新增折旧摊销将可能导致公司面临盈利能力下降、摊薄每股收益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期为 2 年,若募投项目实施后,市场环境、下游客户需求、
技术路线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募投项目不能产生预期收益或预期收益无法
覆盖相关折旧摊销,公司则存在因新增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和长待摊费
用摊销而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⑥前次募投项目终止及未达效益的相关因素对本募项目产生不利影响的风
险
公司前次募投项目中,“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温控流体管路系统项目”因下
游客户需求升级、产品方案需要优化等原因终止;“汽车底盘锻铝件生产项目”
因投产初期产能爬坡较慢、整车厂成本压力持续传导等因素,2025 年实现效益
为 1,205.44 万元,未达预期。若未来新能源汽车热管理行业技术路线再次发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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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变化,或下游整车厂降价压力持续加大并向上游传导,导致公司产品方案无法
满足客户最新需求、产品毛利率进一步下降;或者本次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再次
出现产能爬坡慢于预期、客户订单释放延迟、市场竞争加剧等情形,则将对本次
智能热管理系统总成项目及其他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产能消化及预期效益产生
不利影响。
(1)经济周期波动风险
橡胶零件制造业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行业景气度与宏观经济波动有明显的
相关性。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汽车领域,同时广泛应用于工程机械、家电、船舶、
化工、电力、铁路、航空航天等领域。下游行业的发展规模、发展速度如果发生
重大变化,公司的产品销售将会受到相应影响。因此,下游相关行业的周期性波
动影响到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和销售价格,从而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
(2)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我国汽车市场的高速发展和较高的利润回报,吸引了新的市场竞争对手进入
汽车橡胶零件制造业。随着国内外新的竞争对手不断的加入,汽车橡胶零部件市
场的竞争也不断加剧。如果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能及时进行新产品开发,提升
产品质量,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公司将面临产品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
(3)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包括橡胶、炭黑、橡胶助剂、金属骨架及其他辅助原
材料等,其价格主要受橡胶、炭黑、铝等大宗商品的价格影响,且价格波动易受
原油、煤炭等基础能源价格及市场供需关系等因素影响。2026 年以来,国际原
油价格出现较大幅度波动。若未来原油等基础能源价格上涨推高原材料采购成本,
而公司未能通过产品售价向下游传导、技术工艺创新、产品结构优化等方式有效
应对成本上涨压力,则将面临盈利水平下降的风险。
(1)可转债本息兑付风险
在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内,公司需按可转债的发行条款就可转债未转股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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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偿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在可转债触发回售条件时,公司还需承兑投资者
可能提出的回售要求。如果受国家政策、行业经营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公司经营
业绩和财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将可能使公司无法从预期还款来源获得充足资金,
进而影响公司按期足额兑付本次可转债部分或全部本金利息、按照约定足额回售
的能力。
(2)可转债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可转债作为一种兼具股权和债券双重特性的证券,其二级市场价格受市场利
率、票面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股价格、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投资者
心理预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且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限较长,在可转债上市交易的
过程中,受前述因素影响,可转债的价格存在波动风险,亦存在可转债价格异常
波动、与投资价值背离的风险,进而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得预期收益或面临投资损
失。
(3)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以及向下修正幅度不确定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设置了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具体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
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
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
交易日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一方面,在可转债存续期内,公司股票触及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时,
公司董事会可能基于公司行业发展前景、实际经营情况、股票价格趋势等因素,
不提出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的方案。因此,在可转债存续期内,可转债持有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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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另一方面,在满足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若公司董事会提
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获股东会通过,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幅度仍存在不确定
性风险。
(4)可转债转股后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智能机器人关节总成制造测试项目、智能机
器人关节核心部件生产制造项目、智能热管理系统总成项目、新能源汽车智能底
盘系统研发结算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将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
期内逐渐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但也可能存在不能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
可转债发行完成后、转股前,公司需按照预先约定的票面利率对未转股的可
转债支付利息。由于可转债票面利率一般较低,一般情况下公司正常的盈利增长
(包括可转债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盈利)会超过可转债需支付的债券利息,
不会摊薄基本每股收益。特殊情况下,若公司的盈利增长无法覆盖可转债需支付
的债券利息,则将使公司的税后利润面临下降的风险,将摊薄公司普通股股东的
即期回报。
投资者持有的可转债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将相应增加,对公司
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及公司每股收益产生一定的摊薄作用。另
外,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
公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新增的股本
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的潜在摊薄影
响。
因此,本次可转债发行上市后,若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开始后的较短期间
内将大部分或全部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公司将面临当期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
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5)可转债提前赎回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设置了有条件赎回条款,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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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任意一种情形出现时,公司
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公司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的票面总金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
时。
可转债存续期内,在上述条件满足的情况下,若公司行使了有条件赎回条款,
可能促使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提前转股,从而导致投资者面临投资期限缩短、丧
失未来预期利息收入的风险。
(6)信用评级变化的风险
东方金诚为本次可转债的发行事项进行了信用评级。根据东方金诚出具的评
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 AA+。在本次发行
的可转债存续期间,东方金诚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
告。若可转债存续期间,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
导致本次可转债的信用评级级别变化,将会增大投资者的风险,对投资者的利益
产生一定影响。
(7)可转债未设立担保的风险
公司未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提供担保,如果未来受经营环境等因素的影响,
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本次可转债投资者可能面临因其他担保
债权优先受偿导致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部分或全部本金利息无法按期足额兑付的
风险。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
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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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规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目前情况,本次发行可转债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一计息年度具体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利率水平提请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
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归还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有关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付息和本金兑付的具体工作
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发行首日起每满
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
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当年票面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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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
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
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
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
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
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
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
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八)转股数量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
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Q: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数量;
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 1
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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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机构等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
金兑付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按照四舍五入原
则精确到 0.01 元。
(九)转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
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人(主承
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
/该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
况,公司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
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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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
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
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
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
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来制订。
(十)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
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
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
交易日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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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
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信息。
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
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一)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
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任意一种情形出现时,公司
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公司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
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的票面总金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
面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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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
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
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
售给公司。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
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
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
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
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
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
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
回售权。
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
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被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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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
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
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
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十一)
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十三)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
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
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
权人士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
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优
先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
人士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
构投资者发售和/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
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十六)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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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本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
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本次可转债;
(6)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7)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
利。
(1)遵守公司发行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
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及期满赎回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方式进行决策:
(1)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5)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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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6)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7)保证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8)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
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9)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
定性;
(10)公司提出重大债务重组方案的;
(11)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1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
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将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
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等。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92,000.00 万元
(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已扣除财务性投资)
智能机器人关节总成制造测试项
目
智能机器人关节核心部件生产制
造项目
新能源汽车智能底盘系统研发结
算中心项目
合计 219,998.92 192,000.00
注:上述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的调整已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本次调减系扣除公司自本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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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已实施及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 58,000.00 万元。调整后,
原“智能机器人本体加工与制造项目”不再使用募集资金,改为以自有或自筹资金投入; “智
能机器人关节总成制造测试项目”减少的募集资金部分亦由自有或自筹资金解决。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上述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解决。公司董事
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将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及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可使用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
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可使用之后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十八)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
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
及其授权人士确定,在发行公告中披露专项账户信息。
(十九)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二十)评级事项
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东方金诚债评字【2026】0116 号),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
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信用等级
为 AA+。
(二十一)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
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陈尧和张坤。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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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尧先生:毕业于复旦大学,近 10 年投行工作经验,先后主持或参与的项
目包括正邦作保 IPO、安佑生物 IPO、国瓷材料 IPO、唐人神非公开发行股票、
唐人神公开发行可转债、唐人神控股可交债、正邦集团可交债、国瓷材料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鼎立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嘉麟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莎普爱
思控制权转让等项目。其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张坤先生: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8 年投行经验,先后主持或参与伟泰
科技 IPO、德源药业 IPO、正邦作保 IPO;天马精化收购倍升互联重大资产重组、
新宏泽收购联通纪元重大资产重组;宇德科技、昕艺程、新农人、常熟古建等推
荐挂牌及定向发行项目。其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协办人为陈宇琦,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陈宇琦女士:先后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德必集团 IPO 项目、森鹰窗业 IPO
项目、万邦医药 IPO 项目、信宇人 IPO 项目、创业黑马发行股票购买资产项目。
其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
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沈一左、蒋一玮、张司卉、王金辉、叶
林烽、骆靖宇、王道申。
(四)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电话:021-20370631
传真:021-38565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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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未持有保荐机构股份;保荐机构自营业务账
户持有发行人 5,800 股 A 股股票,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比例为 0.0004%。
除上述情况外,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其他
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
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
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
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
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
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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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二)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相关结论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三)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
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依据充分合理;
存在实质性差异;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管措施。
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推
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六、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
《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的说明
保荐机构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履行了《公司法》
《证券法》
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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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审议程序
到董事 8 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 8 名,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等议
案。
到董事 8 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 8 名,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
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二)本次发行的股东会审议程序
东代表持股总数 551,744,945 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41.9103%,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等议案。
综上所述,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履行了《公司法》
《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
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七、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板块定位及国家产业政策所作出的
专业判断以及相应理由和依据,以及保荐机构的核查内容和核查过程
本保荐机构调查了行业发展和竞争状况、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收集行业主
管部门制定的发展规划、行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了解行业监管
体制和政策趋势;调查发行人所处行业的技术水平及技术特点,了解发行人所属
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查阅发行人研发制度,获取相关专利证书等,对发行人是
否符合板块定位及国家产业政策进行了专项核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板块定位及国家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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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符合板块定位
公司主要从事汽车智能底盘系统、冷却系统、密封系统等产品的研发、生产
和销售。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
营模式如下:
(1)采购模式
公司根据年度销售大纲、生产需求及安全库存情况编制采购计划,经审批后
交由采购部门组织实施。采购部门负责新供应商的开发与评审,组织相关部门进
行潜在供方审核、可持续发展评审等,将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录。
日常采购执行中,采购部门依据经审批的采购计划,结合物料类别采用定量采购、
战略储备采购、集中采购或全球采购等方式,通过网上询价或年度/季度合同确
定供应商进行采购。
公司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包括橡胶、炭黑、橡胶助剂、金属骨架、表面处理
及前处理原材料(如电泳漆、粘合剂、磷化液等),以及辅助包装物资等,均已
建立稳定的供应渠道。
(2)生产模式
公司拥有从橡胶配方设计、混炼、预成型、金属骨架加工、表面处理、注塑、
硫化、修边到检测等橡胶及汽车零部件产品所需的完整生产制造体系,目前生产
的密封系统、冷却系统、智能底盘系统等产品主要应用于汽车及新能源汽车等领
域。由于不同客户对产品的功能、特性、材质、结构、精度等要求存在差异,公
司实行“以销定产”的生产方式,并采用“批试两条线”的管理模式,即批量生
产与试制生产分线运行。销售部门将订单分类后录入 SAP 系统形成经营计划:
批量订单由生产事业部评审排产,试制订单由技术中心试制车间负责落实。公司
通过 SAP/MRP 系统实现订单、物料需求、生产排程及库存管理的全流程数字化
管控,使客户响应速度和库存水平达到较好平衡。
(3)销售模式
①销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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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客户类型主要为汽车制造商及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公司根据客户需求提
供技术设计、产品定制及配套服务。
②销售目标管理
每年第四季度,销售部门根据当年市场占有情况及新产品开发进度,结合目
标客户来年产量大纲,编制公司下一年度产品销售大纲,以确定公司总的销售目
标销售部门每月将预算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将结果提报公司管理层,
同时为下一期的市场开发工作提供信息、决策支持。
③销售价格管理
公司每年与客户签订产品销售的年度合同,就全年的基本供货品种、数量、
运输方式、付款等进行约定,供需双方根据框架协议,以传真或信函方式确认具
体品种的数量、交货期等。公司根据市场的不同情况,采取技术报价为基础,市
场竞争状况为参考的定价措施,当市场竞争状况不甚激烈时,将适当调高产品报
价利润率。
(4)研发模式
公司建立了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客户同步开发为核心、产学研协同为支撑的
研发体系。研发工作由技术中心统筹管理,下设各产品线研发团队,负责从概念
设计、方案评审、样件试制到量产验证的全过程。公司制定了严格的项目开发控
制程序,对项目生命周期进行分阶段管理,每个阶段均进行评估,确保项目顺利
推进。具体研发流程包括:①项目引进,基于客户需求完成 3D 方案转化并发布,
由研发组织项目组成员进行方案评审;②项目报价,研发、项目、采购、质量共
同参与供应商报价评审;③规划、批准与项目启动;④客户产品概念方案批准;
⑤客户产品开发批准;⑥首批 OTS(工装样件)交付及 PV(生产验证计划)试
验;⑦内部节拍生产及操作工培训;⑧项目收尾评审与复核。
经过多年持续研发,公司在主营业务领域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技术积累。自九
十年代进入空悬系统业务领域以来,公司不断提升产品总成技术,在空气悬架系
统方面积累了细分行业的核心技术;在底盘轻量化领域,公司掌握了球头铰链总
成的核心技术;在热管理系统方面,公司拥有自主专利的独家 creatube 工艺以及
TPV 软管和尼龙管的核心技术,在所处细分行业的全球排名中处于领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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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公司已进入人形机器人领域,开展相关部件总成产品的配套业务,并掌握
了谐波减速器的核心技术。
报告期内,公司保持着较好的增长态势。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13,145.96 万元、125,170.99 万元和 158,939.60 万元,经营业
绩稳定,业务规模较大。
从产业结构来看,公司已形成与汽车产业电动化、智能化、轻量化发展趋势
相适配的全球化产业布局。其中,公司密封系统业务作为传统核心优势业务,为
全球主流车企提供高可靠性密封解决方案,是汽车安全与性能的关键基础部件;
减震橡胶系统业务为车辆提供优异的 NVH 性能,支撑驾乘体验升级;空气悬挂
系统业务通过掌握全球领先的磁流变减震技术,推动智能底盘从高端车型向大众
市场渗透;轻量化底盘系统业务助力汽车行业实现节能减排与性能提升;热管理
系统业务深度适配新能源汽车与数据中心液冷需求,拓展第二增长曲线;人形机
器人核心零部件业务前瞻布局未来产业,打开长期成长空间。公司在巩固全球非
轮胎橡胶制品龙头地位的基础上,持续向智能底盘、新能源热管理、机器人等高
端制造领域延伸,在汽车零部件行业中具备代表性。
从市场占有率来看,公司是全球非轮胎橡胶制品行业的领军企业,也是国内
汽车零部件领域的核心供应商。公司密封系统业务国内市占率稳居第一,2025
年位列全球非轮胎橡胶制品行业 50 强第 8 位;空气悬挂系统业务通过子公司德
国 AMK 稳居全球前列;热管理系统业务凭借独家 creatube 工艺稳居全球前列,
客户覆盖全球头部车企与科技企业。公司产品配套全球主流车企,在多个细分赛
道占据全球领先市场份额。
从技术指标来看,公司各项核心技术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公司磁流变减震技
术、纳米级密封技术、热管理 creatube 工艺等均属于行业领先水平。
综上所述,公司在产业结构、市场占有率、技术指标方面均具备竞争优势,
符合“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企业”主板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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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公司主营业务为密封件、特种橡胶制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包括
密封系统、橡胶业务、空悬系统、轻量化以及冷却系统等。为促进和规范行业健
康发展,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主要涉及新能源汽车、
热管理系统、机器人产业发展等方面。
序号 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 发布单位 法规要点
聚焦节能电机、变压器、工业热泵、
工信部、国 工业制冷(热)与加热设备、水电
家发展改 解制氢装备、信息通信设备六类节
《节能装备高质量 革委、国务 能装备。明确提出推广高密度服务
(2026—2028 年)》 国家能源 强化高性能导热材料、相变液冷技
局(四部门 术研发应用;到 2028 年信息通信领
联合) 域新增服务器中能效 2 级及以上设
备占比超过 80%
主要目标为 2025 年全年汽车销量
增长至 3,230 万辆左右,新能源汽
车销量增长至 1,550 万辆左右,汽
车出口稳定增长;2026 年行业运行
保持稳中向好发展态势,产业规模
和质量效益进一步提升。
具体工作举措包括加快新能源汽车
全面市场化拓展、进一步加大力度
《汽车行业稳增长 工信部、公 促进汽车消费、推动智能网联技术
(2025—2026 年)》 部门 消费需求、以标准升级引领产品质
量提升、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加快汽车行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
完善基础设施体系、优化行业管理
政策、进一步规范汽车产业竞争秩
序、加强报废和回收利用管理、促
进汽车出口提质增效、提升汽车出
口金融服务水平、完善物流运输体
系等
首次提及培育具身智能,发展智能
机器人,标志着国家战略向人工智
《2025 年政府工
作报告》
人形机器人作为具身智能的重要载
体,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化、市场化发展,技术创新水平和
《新型储能规模化 国家发展
装备制造能力稳居全球前列,市场
机制、商业模式、标准体系基本成
(2025-2027 年)》 家能源局
熟健全,适应新型电力系统稳定运
行的多元储能体系初步建成,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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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 发布单位 法规要点
统筹全局、多元互补、高效运营的
整体格局,为能源绿色转型发展提
供有力支撑;全国新型储能装机规
模达到 1.8 亿千瓦以上,带动项目
直接投资约 2,500 亿元,新型储能
技术路线仍以锂离子电池储能为
主,各类技术路线及应用场景进一
步丰富,培育一批试点应用项目,
打造一批典型应用场景
明确提出突破人形机器人等高端装
《关于推动未来产
工信部等 备产品,以整机带动新技术产业化
意见》
系
《关于深入实施
“东数西算”工程 国家发展
推进数据中心用能设备节能降碳改
造,推广液冷等先进散热技术
化算力网的实施意 部门
见》
到 2025 年,人形机器人创新体系初
步建立,“大脑、小脑、肢体”等
一批关键技术取得突破,确保核心
部组件安全有效供给。整机产品达
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实现批量生产,
在特种、制造、民生服务等场景得
到示范应用,探索形成有效的治理
《人形机器人创新 工业和信
发展指导意见》 息化部
人技术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形成安
全可靠的产业链供应链体系,构建
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生态,综合
实力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产业加速
实现规模化发展,应用场景更加丰
富,相关产品深度融入实体经济,
成为重要的经济增长新引擎
提出了支持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
稳定燃油汽车消费,推动汽车出口
提质增效,促进老旧汽车报废、更
新和二手车消费,提升产品供给质
量水平,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
《关于印发汽车行
通,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在
业稳增长工作方案 工信部等
(2023-2024 年)的 部门
能源汽车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等优
通知》
惠政策,开展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
动化先行区城市试点和新能源汽车
下乡。鼓励开展新能源汽车换电模
式应用,推动与能源深度融合发展。
稳步提升燃料电池汽车应用规模
工业和信 到 2025 年,制造业机器人密度较
“机器人+”应用
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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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 发布单位 法规要点
人创新应用技术及解决方案
积极发展绿色低碳消费市场,健全
绿色低碳产品生产和推广机制,促
《扩大内需战略规 中共中央、 进居民耐用消费品绿色更新和品质
年)》 院 字家庭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发展壮大新能源产业;推进汽车电
动化、网联化、智能化
实施一批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国
家重大前沿科技项目,推动低碳零
碳负碳技术装备研发取得突破性进
展。聚焦化石能源绿色智能开发和
《2030 年前碳达峰
行动方案》
利用、新型电力系统、节能、氢能、
储能、动力电池、二氧化碳捕集利
用与封存等重点,深化应用基础研
究
提出了橡胶行业的总体发展目标:
通过结构调整、科技创新、绿色发
展,采取数字化、智能化、平台化
和绿色化实现转型,推动质量变革、
《橡胶行业“十四
中国橡胶 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实现更高质
工业协会 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
纲要》
续、更为安全的发展。橡胶工业总
量要保持平稳增长,但年均增长稍
低于现有水平,争取我国在“十四
五”末进入橡胶工业强国中级阶段
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从汽车大国
《新能源汽车产业
国务院办 迈向汽车强国的必由之路,是应对
公厅 气候变化、推动绿色发展的战略举
(2021—2035 年)》
措
综上所述,公司主要产品和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属于
国家鼓励和支持的产业。
八、保荐机构关于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
条件。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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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
用途,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上述规定,不存在不得公开发行新股的情形。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治理架构,具有健全的法人
治理结构。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按照《公司
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
务。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
构”的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和 2025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
非前后孰低)分别为 97,694.50 万元、107,524.99 万元和 108,111.33 万元,最近
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 104,443.60 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
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
的利息。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
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3)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
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将建设“智能机器人关节总成制造测试项
目”、“智能机器人关节核心部件生产制造项目”、“智能热管理系统总成项目”、
“新能源汽车智能底盘系统研发结算中心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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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的资金,将按照公司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
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
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
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的规定。
(4)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
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相关条件,
并报送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符合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
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
支付本息的事实。
(2)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公司前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且公司均依法依规履行了审议程序。经核查,公司不存在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的情形。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的说明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治理架构,具有健全的法人
治理结构。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按照《公司
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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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
构”的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和 2025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
非前后孰低)分别为 97,694.50 万元、107,524.99 万元和 108,111.33 万元,最近
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 104,443.60 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
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
的利息。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
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3)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截至 2023 年末、2024 年末及 2025 年末,公司合并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47.05%、
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44,474.12 万元、172,626.90 万元和
金流量水平。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为零。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为不超过 192,000.00 万元,未超过最近一期
末净资产的 50%。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
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4)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应当最近三个会计
年度盈利,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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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 97,694.50 万元、107,524.99 万元和 108,111.33 万
元。公司 2023 年、2024 年和 2025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9.76%、10.02%
和 11.62%,2023 年、2024 年和 2025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
收益率分别为 8.43%、8.60%和 7.90%;上述两者取低值进行平均,三年的均值
为 8.31%。
经核查,公司满足“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
算依据”的要求。
项、第十条的规定
(1)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
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
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
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2)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
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主营业务和自主经营能力,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公司在资产、人员、
机构、财务和业务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公
司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研发体系,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
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
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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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
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
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
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
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合理保证
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
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公司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
分工和制衡机制,保障了治理结构规范、高效运作。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
和岗位职责明确。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的组织架构、工作
职责、财务审批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
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
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 2023-2025 年度财务报告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
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
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4)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经核查,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未
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九条“(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
规定。
(5)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
①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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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认可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②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根据发行人及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核查文件、无违法犯罪证明、
合规证明并经公开网站查询,发行人及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
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一年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不存在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③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
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经核查,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不存在未履行向投
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④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
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证明文件及公开网站查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
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的刑事犯罪,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重大违法行为。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
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
支付本息的事实。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公司前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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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公司均依法依规履行了审议程序。经核查,公司不存在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的情形。
五条的规定
(1)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将建设“智能机器人关节总成制造测试项
目”、“智能机器人关节核心部件生产制造项目”、“智能热管理系统总成项目”、
“新能源汽车智能底盘系统研发结算中心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资金投
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存在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
支出的情况,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智能机器人关节总成制造测试项目”、
“智
能机器人关节核心部件生产制造项目”、
“智能热管理系统总成项目”、
“新能源汽
车智能底盘系统研发结算中心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不属于限制类或淘
汰类行为,投资项目不存在严重污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
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
定。
(3)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发行人为非金融类企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智能机器人关节总成制
造测试项目”、
“智能机器人关节核心部件生产制造项目”、
“智能热管理系统总成
项目”、“新能源汽车智能底盘系统研发结算中心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未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未用于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
的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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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
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发行人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
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
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为 2025 年 12 月 3 日,与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日的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
条第三款的规定。
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已扣除财务性投资)
新能源汽车智能底盘系统研发结算中心
项目
合计 219,998.92 192,000.00
注:上述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的调整已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本次调减系扣除公司自本次发
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已实施及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 58,000.00 万元。调整后,
原“智能机器人本体加工与制造项目”不再使用募集资金,改为以自有或自筹资金投入; “智
能机器人关节总成制造测试项目”减少的募集资金部分亦由自有或自筹资金解决。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上述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解决。公司董事
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将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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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定及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可使用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
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可使用之后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投向主业,本次融资规模合理,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比例
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
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
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目前情况,本次发行可转债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按面值发行。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5)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一计息年度具体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利率水平提请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
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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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归还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有关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付息和本金兑付的具体工作
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发行首日起每满
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
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当年票面利率。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
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
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
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
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7)转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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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
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
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8)转股数量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
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Q: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数量;
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 1
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等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
金兑付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按照四舍五入原
则精确到 0.01 元。
(9)转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
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人(主承
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
/该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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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
况,公司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
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
本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
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
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
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
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来制订。
(10)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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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
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
交易日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
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信息。
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
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1)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
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任意一种情形出现时,公司
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公司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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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的票面总金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
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
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
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2)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
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
售给公司。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
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
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
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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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
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
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
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
回售权。
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
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被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
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
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
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
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十一)
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13)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
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
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
权人士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
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优
先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
人士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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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
构投资者发售和/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
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16)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份;
③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本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
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本次可转债;
⑥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⑦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①遵守公司发行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约
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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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及期满赎回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方式进行决策:
①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③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④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⑤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
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⑥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⑦保证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⑧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
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⑨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⑩公司提出重大债务重组方案的;
?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
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将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
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等。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中约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
券转股期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
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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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预案中对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约定如下: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
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
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
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人(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
/该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五
条的规定。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规定的说明
经核查,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未
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九条“(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
规定。
的重大违法行为”的理解与适用
根据相关证明文件及公开网站查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
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的刑事犯罪,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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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违法行为。
截至 2023 年末、2024 年末及 2025 年末,公司合并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47.05%、
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44,474.12 万元、172,626.90 万元和
金流量水平。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为零。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为不超过 192,000.00 万元,未超过最近一期
末净资产的 50%。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
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智
能机器人关节核心部件生产制造项目”、
“智能热管理系统总成项目”、
“新能源汽
车智能底盘系统研发结算中心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证券为可
转债,不适用融资间隔期的相关规定。
与适用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 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超过 30%。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规定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况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
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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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条款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
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
本次发行条款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
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
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
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
场状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条款约定了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具体见本次发行募集说明
书“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之“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之“(四)本次可转债
发行基本条款”。
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条款约定了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具体见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第
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之“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之“(四)本次可转债发
行基本条款”。
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九、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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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会计年度,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
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承担
下列工作:
主要事项 具体计划
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 1 个完整会计年度
(一)持续督导事项
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 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
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完善防止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
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管理制度》等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履行有关
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
联交易发表意见
况,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
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 诺事项;
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3、如发行人拟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保荐机构
要求发行人通知或咨询保荐机构,并督导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
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 2、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意见 3、如发行人拟为他人提供担保,保荐机构要求发行人通知或咨
询保荐机构,并督导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规则》等有
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 2、在发行人发生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事件后,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 1、列席发行人的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有权对上述会议的召开
构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 议程或会议议题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
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2、有权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 关约定;
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 2、发行人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协助发行人在
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持续督导期间履行义务,并应督促该等证券服务机构协助保荐
机构做好持续督导工作。
与发行人及时有效沟通,督导发行人更好地遵守《公司法》 《上
(四)其他安排 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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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说明事项
无。
十一、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的保荐结论
保荐机构已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
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并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
持。
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认为: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证券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兴业证券同意
保荐发行人的证券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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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陈宇琦
保荐代表人:
陈尧 张坤
内核负责人:
谢威
保荐业务负责人:
孔祥杰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苏军良
保荐机构: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