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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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
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效地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
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等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
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
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
职工薪酬水平。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司各岗位薪酬体现各岗位及其职级对公司的价值,体现职责、权利、
贡献、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二) 实行薪酬水平与公司目标、效益相挂钩的原则;
(三) 按绩效考核标准、流程体系原则;
(四) 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股东会说明,并
予以充分披露;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负责对公司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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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
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
司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
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八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 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
职岗位职责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
(二)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津贴标准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
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
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九条 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
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一) 基本薪酬:根据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
重要性,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
平而确定。
(二) 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绩效管理体系、公司当年业绩达成情况及个人绩
效考核情况而确定。
(三) 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对中长
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公司根
据实际情况发放的其他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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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激励方案。
第四章 薪酬发放和止付追索
第十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
的薪酬发放制度执行,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
放。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或薪酬决议之日起的次月按月发放。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收入,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
发放绩效年薪或津贴:
(一)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 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 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
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
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薪酬体系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
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 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
(二) 通胀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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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盈利状况;
(四) 组织结构调整;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及职级等具体情况。
第十六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
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
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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