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杭华股份
股票代码:688571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株式会社 T&K TOKA
住所及通讯地址:日本国埼玉县入间郡三芳町大字竹间泽 283 番地 1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 年 6 月 11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
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
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
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
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报告书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
义务人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青云汇(杭州)科技产业发展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 99,065,424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 23.36%
杭华股份、上市公司、
指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TOKA、信息披露义
指 株式会社 T&K TOKA
务人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株式会社 T&K TOKA
成立日期 1949 年 12 月 23 日
注册地址 日本国埼玉县入间郡三芳町大字竹间泽 283 番地 1
注册资本 2,174,564,500 日元
注册号码 0114-01-004245
公司类型 株式会社(根据日本公司法成立的股份发行公司)
法定代表人 Ishiai Nobumasa
控股股东 K.K. BCJ-73
经营期限 长期
生产和销售各种印刷油墨以及印刷、油漆和粘合剂用合成
经营范围
树脂;销售相关印刷机械和材料;从事进出口贸易等
通讯地址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TOKA 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姓名或名称 出资比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国籍 职务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Ishiai
男 日本 董事、CEO 日本 否
Nobumasa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 TOKA 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
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出于自身资金需求通过协议转让交易方式
减持公司股份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减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有任何明确计划、协议或者安
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简称“《股份转让协议》”),拟转让其持有的
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从 99,065,424 股下降至 0 股,持股比例从 23.36%下降至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数量及持股比例情况
如下:
股东名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情况
股份性质
称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99,065,424 23.36% 0 0.00%
TOKA 其中:无限售条件
股份
注:上表中 “占总股本比例”根据公司总股本数为基础测算。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以下内容包含的简称定义与《股份转让协
议》中定义一致):
卖方:株式会社 T&K TOKA
买方:青云汇(杭州)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双方同意并确认,《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转让标的为卖方持有的目标公司
份”)。受限于《股份转让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卖方应向买方出售,且买方应向
卖方购买标的股份(“本次交易”)。
双方同意并确认,《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陆元玖角零分肆厘(RMB 6.904),买方以现金人民币陆亿捌仟叁佰玖拾肆万柒仟
陆佰捌拾柒元叁角(RMB 683,947,687.30)
(“股份转让价款”)购买标的股份。每
股转让价格的定价原则为: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
前一交易日目标公司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的 80%。
双方同意,在签署日至过户登记完成日期间,如目标公司发生送股、未分配
利润转增股本、股份拆分或合并、缩股等事项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的,标的股份
数量做相应调整,但总转让价款不做调整。
(1)保证金
作为卖方同意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前提及促成因素,在签署日,买方应
向监管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 10%,即人民币陆仟捌佰叁拾玖万肆仟柒佰陆
拾捌元柒角叁分(RMB 68,394,768.73),作为本次交易的“保证金”。监管账户的
运行和资金释放由监管协议具体约定。
(2)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转让确认意见
双方应在签署日后的三十(3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上交所初次提交转让业
务确认申请所需的材料,并在初次提交之后根据上交所的要求及时补充相关信息
或材料(如有)、答复任何口头或书面形式的问询、缴纳协议转让经手费以及尽
快取得转让业务确认意见。双方应根据监管协议共同指示监管银行从监管账户释
放相应的资金用于缴纳协议转让经手费中应由卖方承担部分。
(3)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在本次交易取得上交所关于标的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意见书之日起三(3)
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向监管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扣除保证金后的剩余部分,即
人 民 币 陆 亿 壹 仟 伍 佰 伍 拾 伍 万 贰 仟 玖 佰 壹 拾 捌 元 伍 角 柒 分 ( RMB
(4)标的股份过户
在过户登记先决条件已经全部得到满足(或者(如果适用的法律要求允许豁
免)被适当豁免)后的三(3)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至买方名下的手续(“过户登记”)。
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称为“过户登记完成日”。双方应根据监管协议共同指示
监管银行从监管账户释放相应的资金用于缴纳《股份转让协议》第 10.2.1 条规定
的卖方印花税及非交易过户费中应由卖方承担部分。
除《股份转让协议》另有约定外,过户登记完成即为《股份转让协议》项下
的标的股份转让完成,除非《股份转让协议》依据第 12 条被终止,买方应自过
户登记完成日起承担标的股份所对应的全部债务、责任和义务,并享有标的股份
所对应的全部权益。
(5)外汇变更登记
双方应共同促使目标公司在过户登记完成日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于国
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辖内银行办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外资股东减持 A 股上
市公司股份外汇变更登记(
“减持外汇变更登记”)以取得相应业务登记凭证。
(6)共管资金的释放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在交割先决条件已经全部得到满足(或者(如果适用的
法律要求允许豁免)被适当豁免,但基于自身性质将在交割时得到满足的交割先
决条件除外,但在此情况下,交割应以该等交割先决条件得到满足或被豁免为前
提)的第三(3)个工作日,双方应根据监管协议共同指示监管银行将存放于监
管账户的股份转让价款减去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第 10.2、10.3 条之规定卖方已
缴纳的以及经过卖方确认的拟提交纳税申报/扣缴申报的交易税及协议转让经手
费、非交易过户费中应由卖方承担部分后的余额(“股份转让价款余额”),以人
民币全额一次性支付至卖方减持专用账户。
双方进一步同意,在卖方收到买方提供的交易税的全部完税凭证之日起两(2)
个工作日内,解除对监管账户的监管,监管账户内资金余额归属于买方所有。
本次交易的交割(“交割”)应当在股份转让价款余额全额到账卖方减持专用
账户之时发生。交割发生之日在《股份转让协议》中称为“交割日”。
对于股份转让价款余额汇至境外过程中的涉税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卖方就本
次交易进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买方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以获得《服务
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实际文件名称为准)。
除《股份转让协议》另有约定外,本次交易产生的税款由买卖双方依法自行
承担。为本次交易下出售标的股份所产生的卖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卖方印花税”)
以及应由卖方承担并由买方扣缴的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增值税(与卖
方印花税、预提所得税合称“交易税”),应由买方负责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接洽与
沟通,并由买方按《股份转让协议》第 10.2 条与第 10.3 条约定扣缴并代为解缴
预提所得税及增值税:
在本次交易下,买方作为 37 号公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定的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股份转让协议》之约定以及相关法律的要求向买方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扣缴预提所得税及增值税。
若一方(“违约方”)违反《股份转让协议》的任何条款导致另一方实际遭受
任何损失,违约方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就该等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包括履行《股份转让协议》本可获得的利益;但该赔偿额不得超过违
约方在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时已预见或应当预见的违约造成的损失。
《股份转让协议》可以根据以下规定终止:
(1)经买方和卖方一致书面同意可以在交割前终止《股份转让协议》;
(2)在卖方不存在违约行为的前提下,如果买方违反任何买方陈述和保证
或未遵守任何适用于买方的承诺或约定,并且该违约未在(a)违约或未能履行情
形发生之日起满三十(30)日内;或(b)最后截止日的前一日(以日期较早者为准)
当天或之前得到纠正,造成或可能造成任何先决条件无法满足或交割无法发生的,
卖方可以在交割前终止《股份转让协议》;
(3)在买方不存在违约行为的前提下,如果卖方违反任何卖方陈述和保证
或未遵守任何适用于卖方的承诺或约定,并且该违约未在(a)违约或未能履行情
形发生之日起满三十(30)日内;或(b)最后截止日的前一日(以日期较早者为准)
当天或之前得到纠正,造成或可能造成《股份转让协议》第 5.1.2 条或第 5.1.3 条
所列的任何先决条件无法满足或过户登记无法完成的,买方可以在过户登记申请
日之前终止《股份转让协议》;
(4)如果截至最后截止日交割还未发生,且交割未发生的原因主要归因于
买方,则卖方可终止《股份转让协议》;
(5)如果截至最后截止日交割还未发生,且交割未发生的原因既不主要归
因于买方又不主要归因于卖方,则任何一方可终止《股份转让协议》;或
(6)如果截至最后截止日过户登记还未完成,且过户登记未完成的原因主
要归因于卖方,则买方可终止《股份转让协议》。
(1)
《股份转让协议》以及因本次交易引起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争议应受中国
法律管辖并据其解释;
(2)每一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凡因《股份转让协议》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
的任何争议、纠纷、分歧或索赔,包括《股份转让协议》的存在、效力、解释、
履行、违反或终止,或因《股份转让协议》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非合同性争
议,均应提交由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SHIAC”)仲裁,并按照提交仲
裁时有效的《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仲
裁规则”)最终解决。每一方特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就因《股份转让协议》或本次
交易引发的或与《股份转让协议》相关的任何该等法律争议或法律程序无条件地
服从 SHIAC 的排他性管辖。每一方同意,除在 SHIAC 提起的仲裁外,不会提起
与之相关的任何诉讼或法律程序,但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的《股份转让协
议》所述的强制执行任何 SHIAC 作出的任何判决、法令或裁决的诉讼除外。
《股份转让协议》经双方签署(其中卖方经授权代表签署;买方经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经买方盖章)时生效。
《股份转让协议》可签署任意数量的副本,包括通过电子邮件交付的副本的
电子扫描件。每份副本均应被视为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如同其上的签名和《股
份转让协议》的签名是在同一文书上作出的。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
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上市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 日披露了《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公告编号:2026-006),株式会社 T&K TOKA 拟在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
日后的 3 个月内(2026 年 4 月 23 日至 2026 年 7 月 22 日),拟通过集中竞价方
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4,241,70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2.00%。
上市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
(公告编号:2026-014),株式会社 T&K TOKA 于
计减持公司股份 12,725,12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00%,本次减持计划实施
完毕。
除上述披露的股份减持情况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
报告书签署日前 6 个月内不存在其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
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
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 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或其他相关文件;
(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五)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株式会社 T&K TOKA(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Ishiai Nobumasa
日期:2026 年 6 月 11 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
上市公司名称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区白杨街道 5 号大街(南)
股票简称 杭华股份 股票代码 688571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注 日本国埼玉县入间郡三芳
株式会社 T&K TOKA
名称 册地 町大字竹间泽 283 番地 1
增加 □ 减少 √
拥有权益的股份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数量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 否 为 上 市 公 司是 □ 否 √ 否为上市公司实际 是 □ 否 √
第一大股东 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 露 前 拥 有 权 益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的 股 份 数 量 及 占 持股数量: 99,065,424 股
上 市 公 司 已 发 行 持股比例: 23.36%
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
变动数量: 99,065,424 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
变动比例: 23.36%
拥有权益的股份
变动后持股数量:0 股
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后持股比例:0.00%
在 上 市 公 司 中 拥 时间: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有 权 益 的 股 份 变 司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动的时间及方式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
不适用
资金来源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有任何明确计划、协议或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
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
是 否 拟 于 未 来 12
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
个月内继续增持
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此前 6 个月是否
是 √ 否 □
在二级市场买卖
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
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 存 在 侵 害 上 市 是 □ 否 □ 不适用 √
公司和股东权益
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未清偿其
对公司的负债,未 是 □ 否 □ 不适用 √
解 除 公 司 为 其 负 __________(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益
的其他情形
是 √ 否 □ 不适用 □
本次权益变动是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
否需取得批准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 不适用 □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附表之
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株式会社 T&K TOKA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Ishiai Nobumasa
日期: 2026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