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13 证券简称:农发种业 公告编号:临 2026-028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09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17 - 2026/6/18 2026/6/18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5 月 29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161,373,96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润 10,443,661.55 元全额分配。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17 - 2026/6/18 2026/6/1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的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
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
行派发。
中国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农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现金
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从公
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
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次利润分配暂不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09 元/股,个人及证
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
份托管机构从资金账户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再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划付本公
司,由本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
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081 元/股。如相关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
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 10%的税率代扣
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081 元/股。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办理。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为税前人民币 0.009 元/股。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民丰胡同 31 号中水大厦 3 层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10-88067521
特此公告。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