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洋新材: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让方)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1 18: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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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30       证券简称:天洋新材   公告编号:2026-031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天洋新材
股票代码:         603330.SH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李哲龙
住所/通讯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
股份权益变动性质: 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六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
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
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
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
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
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须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协议转让出具的合规性确
认等手续后,方可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过户登
记。本次权益变动尚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本报告书           指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天洋新材/公司   指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李哲龙
百瑞兴阳           指 常州百瑞兴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伟创佳则           指 常州伟创佳则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李哲龙与常州百瑞兴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之关于天洋新
《股份转让协议》       指
                   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百瑞兴阳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6.975】元/股的价格,受
本次收购、本次权益变动    指 让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天洋新材25,960,419股股份(占上
                 市公司总股本的6%)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本报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                  李哲龙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222401XXXXXXXXXXXX
国籍                  中国
住所                  上海市嘉定区****
通讯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否
在上市公司任职情况           无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李哲龙先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85,686,295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本的 19.80%。李哲龙先生未担任上市公司任何职务,在公司子公司南
通天洋新材料有限公司、昆山天洋新材料有限公司分别担任执行董事职务,烟台
信友新材料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除此之外未在其他企业担任职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李哲龙先生最近 3 年内没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李哲龙先生无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市公司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于境内、境外
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基于 2025 年 4 月 6 日,李哲龙及其一致行动人朴艺峰、李明
健、李顺玉、朴艺红与常州百瑞兴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伟创佳则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转让方拟通过两次协议转
让,向受让方合计转让其持有的天洋新材 92,370,625 股股份,占天洋新材总股本
的 21.35%。约定常州百瑞及常州伟创合计受让李哲龙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天洋
新材的 66,410,206 股股份,占天洋新材总股本的 15.35%(即“第一期股份转让”)。
同时,李哲龙先生放弃其持有的剩余 85,686,295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天洋新
材 总 股 本 的 19.80% 。 第 二 期 股 份 转 让 中 , 李 哲 龙 先 生 拟 向 百 瑞 兴 阳 出 让
兴阳届时另行签署的关于第二期股份转让的协议约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暨控制权拟变更的提示性公
告》(公告编号:2025-022)。
   前述第一期股份转让已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完成股份过户登记,第一期股份
转让完成后,天洋新材控股股东变更为百瑞兴阳,天洋新材实际控制人变更为茹
正 伟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5 年 8 月 23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股份完成过户
登记暨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5)。
   二、未来十二个月股份增持或处置计划
   未来 12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本报告书“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之“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及函件的主要内容”之“(一)《股份转让协议》
的主要内容”的相关约定事项进行减持。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
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天洋新材 85,686,295 股股份,占
天洋新材总股本的 19.80%。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天洋新材 59,725,876 股股份,占
天洋新材总股本的 13.80%。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哲龙与百瑞兴阳于 2026 年 6 月 9 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
议》,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合计 25,960,419 股公司股份(约占总股本
的 6.00%)转让给百瑞兴阳,具体如下:
总数的 6.00%)协议转让给百瑞兴阳。协议转让完成后,百瑞兴阳持有天洋新材
股份数量为 70,736,942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6.35%。
  根据上述协议安排,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交易各方在上市公司所拥有的权益
的股份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李哲龙            85,686,295       19.80%    59,725,876    13.8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     85,686,295       19.80%    59,725,876    13.80%
百瑞兴阳           44,776,523       10.35%    70,736,942    16.35%
伟创佳则           21,633,683        5.00%    21,633,683     5.00%
   受让方合计       66,410,206       15.35%    92,370,625    21.35%
注:本文中持有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总数与各分
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及函件的主要内容
   《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2026 年 6 月 9 日
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签订:
   转让方:李哲龙
   受让方:常州百瑞兴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的 19.80%。双方确认,受让方购买转让方持有的天洋新材 25,960,419 股股份
(对应天洋新材股份比例 6.00%),每股价格为【6.975 】元,交易对价为
【18107.392253】万元。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标的股份数量、交易对价应按照中国证
监会或上交所的规定相应调整:
但交易对价不发生变化;
但交易对价应当扣减标的股份对应的分红金额。
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并取得符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股份过户要求的完税证明文件;若根据法律法规需要受让方代扣代缴本次
交易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的,则受让方有权直接从当期股份转让的价款中扣除税
款。
证金”),以下先决条件已全部得到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且转让方已在先
决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后向受让方发出《付款通知书》之日起
的三十个交易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的账户支付抵扣保证金的交易对价的
  (1)上交所已就第二期股份转让出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
让确认表》;
  (2)截至受让方付款日,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与保证持续真实、完整、
准确、有效;
  (3)截至受让方付款日,不存在限制、禁止或取消本次交易的中国法律或仲
裁机构的裁决、裁定或禁令,亦不存在任何已对或将对上市公司及/或对本次交
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判决、裁决、裁定、处罚、监
管措施、纪律处分或禁令;
  (4)转让方已经向受让方提供了由其有效签署的确认函,确认本 3.1.1 条约定
的付款先决条件已得到满足并交付了证明文件。
易日内,双方应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第二期标
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决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后向受让方发出《付款通知书》之日起
的三十个交易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的账户支付交易对价的 60%(即【
  (1)第二期股份转让涉及的转让方个人所得税已缴纳,且向受让方提供了完
税证明文件;
  (2)双方就第二期标的股份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
  (3)上市公司完成本次交易涉及的工商、银行、税务以及相关资质证照等信
息的变更(如涉及);
  (4)截至受让方付款日,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与保证持续真实、完整、
准确、有效;
  (5)截至受让方付款日,不存在限制、禁止或取消本次交易的中国法律或仲
裁机构的裁决、裁定或禁令,亦不存在任何已对或将对上市公司及/或对本次交
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判决、裁决、裁定、处罚、监
管措施、纪律处分或禁令;
  (6)转让方已经向受让方提供了由其有效签署的确认函,确认本 3.1.3 条约定
的付款先决条件已得到满足并交付了证明文件。
问询回复(如有)后十个交易日内,转让方应协调上市公司与双方共同配合向上
交所申请办理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审查手续,双方应于收到上交所上市公司协议转
让收费通知书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经手费并取得协议转让确认表。
内完成交割。
积极、及时回复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问询(如有)。
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关联方、代理人均不会与第三方就转让标的股份签署任何
具有或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制情形,且在过渡期内不新增质押,不存在且过渡期内不新增信托、委托持股或
者类似安排、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
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上述重大影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对本次交易有重大影
响的诉讼、仲裁、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行为;监管机构的调查、批文、指示。
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事项,若此等情形根据查明的证据及依照法律规定应
当归责于该方的,则该方应就此对另一方实际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定办理;无规定者,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否则双方应各自承担己方与本协议的
谈判、草拟、签署和实施本次交易产生的有关税金和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约定的所有条款及其他相关的交易文件)均属保密信息,双方及
其工作人员均须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有关上市公司保密义务及内幕信
息的规定,除非法律有规定或协议双方另有约定,不会向任何非关联的第三方透
露(向履行保密义务的各自顾问及必要的工作人员披露除外)。若根据法律规定
必须披露信息,则需要披露信息的一方应在披露或提交信息之前的合理时间内征
求对方有关信息披露和提交的意见,如应第三方要求,需要披露信息的一方应尽
可能为所披露或提交信息争取保密待遇。若本协议双方就本协议所受到的诉讼、
仲裁、行政处罚,也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程序使用保密资料。
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法院发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定、政府机构发出
的命令或标的公司的公司章程;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其他合同、协议、承诺
或安排。
之前已认真审阅并充分理解本协议的各项条款,不会以本协议显失公平、存在重
大误解等理由要求撤销、终止、解除、变更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或主张本
协议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效,转让方将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不会从事任何有悖
本协议契约目的的行为。
或类似许可无法实施或被迫终止,如违反该等保证则受让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
议、并要求转让方在受让方发出解除通知之日起的三十日内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
全部款项(如有)并按 5%/年的利率(为免疑义,本协议中涉及按年利率计算资
金占用费、违约金、赔偿金的,年限均按照自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款项之日起至
转让方向受让方退还全部款项及其对应资金占用费、违约金、赔偿金之日止的实
际天数除以 365 计算)向受让方支付资金占用费。
讼、仲裁及执行案件等司法纠纷,亦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有关司法机
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或不得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行
政或司法程序;标的股份不存在信托、代持情形,不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承诺
或安排,标的股权不存在所有权等权属纠纷情形。如本协议签署日后标的股份被
质押、司法冻结、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限制的,转让方负责于在前述事项发
生并获悉/应当知悉之日起三十天内予以消除且不得导致任意一期股份转让的交
割延迟(受让方就前述知悉不承担举证责任),期满未能解决的或导致股份转让
的交割延迟的,转让方按照本次交易对价的 10%向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
及标的公司向受让方提供的所有资料、信息和陈述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客
观地反映了上市公司及标的股份的状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
漏和故意隐瞒;转让方作出的声明与承诺是真实、准确的;上市公司不存在影响
本次交易、维持上市公司地位的实质性障碍。
一致行动人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增持股份、表决权委托、
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基于协议或投资关系与其他主体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征集
投票权等)单独或共同谋求或者协助他人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不谋求与
上市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形成一致行动;不会谋求采取其他非公开方式
实际影响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决策。
股份、资产、财务或本次交易等产生影响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诉讼、仲裁、
处罚、履约情况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局等。
行动人、控股股东或是基于董监高身份)对上市公司或任何第三方做出的承诺,
仍继续由转让方承担相关责任;受让方不因本次交易而需承继转让方的前述承
诺。
项下其所作出的声明与保证事项,仍持续有效。
协议的完全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法院发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定、政府机构发出的命令;
不会违反受让方公司章程以及作为缔约一方对其有约束力的其他合同、协议、承
诺或有关安排。
之前已认真审阅并充分理解本协议的各项条款,不会以本协议显失公平、存在重
大误解等理由要求撤销、终止、解除、变更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或主张本
协议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效,受让方将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不会从事任何有悖
本协议契约目的的行为。
金,且符合证监会关于收购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
保证实质上(不论有无过错)不真实或有重大遗漏而令对方受到损失,除本协议
另有约定外,作出该等声明、承诺和保证的一方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三个交易日,则每延迟一天,转让方应按受让方已支付交易对价(含保证金及已
支付的交易对价,下同)的每日万分之一点五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六
十个交易日的,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以全部已支付交易对价为基础,按照 5%/
年的利率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受让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协议和/或第一
期股份转让协议,并要求转让方在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已经支付的
全部交易对价(含第一期股份转让交易对价及第二期股份转让交易对价)及保证
金(如有)。
延期超过三个交易日的,则每延迟一天,受让方应按应付未付交易对价的每日万
分之一点五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六十个交易日的,转让方有权选择单
方解除本协议,向受让方退还其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要求受让方以全部应付未付
交易对价为基础,按照 5%/年的利率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保证和承诺或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均构成违约。若上述
违约情形在本协议具体条款中已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或差额补足责任,则按照该条
款执行;若本协议具体条款未作出约定,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
要求纠正违约行为或采取补救措施,违约方应于收到该等书面通知后三个交易日
内(或守约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纠正违约行为或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若给守
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若违约方在二十
个交易日内未纠正违约行为或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属于不可纠
正或不可补救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守
约方因违约导致的一切损失以及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含律师费、诉讼费、执行
费等)。
件或情形。该等不可抗力包括火灾、洪水、地震、飓风、其他自然灾害及战争、
社会骚乱、征收、征用、政府行为、法律变化或因政府强制性规定等导致本协议
项下交易无法进行的事件或情形。
在通讯恢复之时起在三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议另外一方不可抗力事
件的发生,并提供所能得到的证据。同时,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本协议一方应
做出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对本协议另外一方的损失。否则,应对损失扩大
部分向另外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议中的义务,则该方将在受影响的范围内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上海予以仲裁解决,并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形,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本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解除,
均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府/监管部门要求停止本次交易;
可根据履行情况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力。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
况。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
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
披露的其他信息,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李哲龙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以上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天洋新材(上海)
上市公司名称       科技股份有限公      上市公司所在地     上海市嘉定区
             司
股票简称         天洋新材         股票代码        603330
                                      上海市嘉定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李哲龙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
             增加□    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是?    否□
              备注: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务 人 李 哲 龙 在 本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是? 否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次 权 益 变 动 前 为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上市公司第一大
              股东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表决权放弃)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
              股票种类:A 股普通股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持股数量:85,686,295 股
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持股比例:19.80%
比例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 变动种类:A 股普通股
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 变动数量:25,960,419 股(股份转让)
例             变动比例:6.00%(股份转让)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
              股票种类:A 股普通股
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
              持股数量:59,725,876 股
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
              持股比例:13.80%
已发行股份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百瑞兴阳于 2026 年 6 月【9】日签订了《股份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转让协议》
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 时间:转让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过
式             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
              是□     否□    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
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
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 是□    否?
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
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
             是□  否? 不适用?
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
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
             是□  否? 不适用?
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
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是? 否□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
             本次权益变动尚须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协议转让出具的合
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规性确认等手续。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否?
(本页无正文,为《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的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李哲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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