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81 证券简称:朝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7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价格及预留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
案已实施完毕,根据《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本
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预留授予价格由 15.21 元/股调整为 15.043
元/股。现将具体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5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等议案。前述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5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任的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2025 年 8 月 18 日至 2025 年 8 月 27 日期间,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并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披露了《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2025 年 9 月 4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四)2025 年 9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
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5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议案》《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前述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 2025 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获
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任的律师出
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六)2025 年 10 月 1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七)2026 年 3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前述议
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第六次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6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任的律师出具了相应的
法律意见书。
(八)2026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九)2026 年 6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
前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 2026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调整事项发表
了核查意见。公司聘任的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一)调整事由
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6 年 5 月 25 日实施完毕,具体方案为:
以总股本 137,486,11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67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
除权除息价格时,按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为 0.167 元。
(二)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 2025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若公司发生派息事项的,董事会应对已授予且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暂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具体调整如下:
P=P0-V=15.21-0.167=15.043 元/股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或授予价格;P0 为调整前的每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或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
大于 1。
因此,本激励计划已授予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预留授予
价格均由 15.21 元/股调整为 15.043 元/股。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6 日、2026 年 3 月 31 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结果未达目标值,以及部分激励对
象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根据《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相关激励对象已获授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据上述调整方法,上述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同步调整为 15.043
元/股,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除上述调整事项之外,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本次价格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符合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授权范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次调整事项。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一)本次调整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和《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对本次价格进行调整属于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本次激
励计划调整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了现阶段关于本次调整相关事
项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情况,尚需按照《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等事项。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