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致: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6 月 11 日在绍兴滨海新城致远中大道 168 号浙江
医药总部 2 号楼展厅。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
委托,指派经办律师出席会议见证。
本所律师遵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执业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和《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系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在对所有相关文件、资料和
信息进行核查判断的基础上,依法对本次股东会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
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本所律师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公告《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其中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基本情况(包括本次股东会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
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是否涉及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等)、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
记方法、其他事项等内容。经查验,该会议通知发布日期早于本次现场会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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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二十天,通知要素齐备。
按照上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六项。议案与报告的具体内容已在
公司此前发布的第十届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第十届十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以
及有关审议事项的专项公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如期于 2026 年 6 月 11 日 15 点 00 分在绍
兴滨海新城致远中大道 168 号浙江医药总部 2 号楼展厅召开。当天网络投票系统
正常,会议召开符合会议通知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 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
第十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 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以及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本次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52 名,代表股份数共计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
授权委托书,确认其参会资格均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
时由投票系统认证。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合法有效的参会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均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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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审议内容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六项:
除上述议案外,本次股东会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公司 2026 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内容与公告列明相符,不存在对未经公告
的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二)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前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表决。会议现场投票情况由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进
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由指定服务商汇总提供,对涉及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涉及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的议案已实施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程序。按照会议规则,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
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经验证,根
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据此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有
效决议。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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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