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
所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执 业 规 则 ( 试 行 ) 》 ( 以 下 简 称“《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执 业 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
人本次发行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
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
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无论该等资料是通过电
子邮件、移动硬盘传输、项目工作网盘或开放内部文件系统访问权限等各互联
网传输和接收等方式所获取的)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
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
资料、截屏资料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
的签名、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名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获得合法
授权;所有的口头陈述和说明均与事实一致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
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
或复核等方式进行查验,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之性质和效力进行了必要的分析
和判断,以查证和确认有关事实。
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
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
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
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
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
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
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募集说明书(申
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
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
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
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金杜/本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A股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公司/发行人/纵横股份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88070
本次发行 发行人 2025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行为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前身,于 2010 年 4 月设
纵横有限
立
大鹏无人机 成都纵横大鹏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四川纵横 四川纵横无人机技术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纵横智能设备 成都大鹏纵横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深圳纵横 深圳纵横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纵横鹏飞 成都纵横鹏飞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浙江大鹏纵横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曾用名“德清纵横
浙江大鹏
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
纵横融合 成都纵横融合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纵横智飞 成都纵横智飞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纵横凤舞 河北纵横凤舞无人机技术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纵横青鸟 云南纵横青鸟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贵州纵横 贵州纵横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纵横南京 纵横智飞(南京)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纵横昆仑 纵横昆仑(新疆)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纵横玄鸟 河南纵横玄鸟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茂名纵横 茂名纵横大鹏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纵横鸱吻 纵横鸱吻(河北)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巴中纵横 巴中纵横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巫山纵横 巫山纵横天路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滨州纵横 滨州纵横数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海南纵横 海南纵横大鹏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四川纵横扶摇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曾用名“四川鹏飞扶摇科
纵横扶摇
技有限公司”
纵横时空 河北纵横时空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四川远佑 四川远佑纵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纵横云龙 成都纵横云龙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重庆纵横 重庆纵横大鹏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大鹏无人机的全资子公司
松映建筑 四川松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鹏无人机的全资子公司
江西纵横 江西纵横大鹏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纵横的全资子公司
福建纵横 福建纵横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纵横的全资子公司
纵横低空运营 深圳纵横低空运营服务有限公司,深圳纵横的全资子公司
鉴水纵横 浙江鉴水纵横低空产业有限公司,浙江纵横的控股子公司
纵横安云 浙江纵横安云时空信息有限公司,深圳纵横的控股子公司
绵阳禹航 绵阳禹航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纵横的控股子公司
纵横云飞 浙江纵横云飞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纵横云龙的控股子公司
纵横云飞成都分公司 浙江纵横云飞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四川纵横成都分公司 四川纵横无人机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德青投资 深圳市德青投资有限公司
大营资本 深圳前海大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永信大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已于 2023 年 9 月更名为
永信大鹏
海南永信大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南山中航 深圳南山中航无人系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人才三号 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三号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香城兴申 成都市香城兴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鹰击长空 成都鹰击长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天健会计师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本次发行预案》
股票预案》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募集说明书》
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成都纵横
最近三年年报 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修订版)》《成都纵横
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的合称
最近三年《审计报 《2025 年度审计报告》《2024 年度审计报告》《2023 年度审计报
告》 告》的合称
《2025 年 度 审 计 报 天健会计师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出具的《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
告》 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报告》(〔2026〕11-335 号)
《2024 年 度 审 计 报 天健会计师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出具的《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
告》 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11-243 号)
《2023 年 度 审 计 报 天健会计师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出具的《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
告》 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4〕11-232 号)
天健会计师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出具的《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
《内控审计报告》 有 限 公 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 》 ( 天 健 审
〔2026〕11-334 号)
天健会计师于 2026 年 6 月 5 日出具的《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审〔2026〕11-477
情况鉴证报告》
号)
《企业信用报告》 《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信息查询版)》
《公司章程》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公司法》
第 1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证券法》
第 37 号)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上
则》 证发[2025]60 号)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办法》 227 号)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办法》 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223 号)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规则》 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10]33 号)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一一公开发行证券
《编报规则第 12 号》
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 4 号——常见问题的信息
《自查表》
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上证函[2025]1675 号)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
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
意见第 18 号》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修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
《章程指引》
告[2025]6 号)
报告期 2023 年、2024 年及 2025 年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网 站
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上交所网站 上交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
深交所网站 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zse.cn/)
证监会网站 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http://www.csrc.gov.cn/)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 中 国 证 监 会 网 站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录查询平台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中国检察网 12309 中国检察网网站(https://www.12309.gov.cn/)
人民法院公告网 人民法院公告网(https://rmfygg.court.gov.cn/)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信用中国 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网 站 外 汇 行 政 处 罚 信 息 查 询 栏 目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http://www.safe.gov.cn/safe/whxzcfxxcx/index.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
中国境内 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
规适用之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
已公布并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
法律法规
文件的统称
元 除特别注明外,均指人民币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数与表格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采用四舍五入
所致。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5 年 12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并提请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该
等议案进行审议。
(二)2026 年 1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并通过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必要批准及股东会
的授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该等决议合法有效,股东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程序合法、有效,授权内容及范围不违反现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
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
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现持有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6 年 5 月 27 日核发的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1005535556718 的《营业执照》,证载信息如下:
名称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5535556718
注册资本 8,842.05 万元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五街 200 号 6
住所
号楼 A 区 7 楼
法定代表人 任斌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10 年 04 月 08 日
经营范围 研发、生产(另设分支机构或另择经营场地经营)、销售电
子产品、无人机、航空器、航空设备及零配件(不含发动机
及螺旋桨);研发、销售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机械设备、
软件并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货
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资料、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相关公告以
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
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
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
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东会会议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 A 股股票,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本次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会议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系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系非公开发行。
发行人本次发行将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
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告》、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
说明,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
可的情形,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2025 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
行人财务总监、天健会计师的访谈,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
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
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
不利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
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在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上交所网站、深交所网站、证监会网站查询,
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企业信用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出具
的相关主体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
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出具的诚信档案,并经本所律师在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
录查询平台、上交所网站、深交所网站、证监会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其现任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
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任斌出具的书面说明,并
经本所律师在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上交所网站、深交所网站、证
监会网站等公开网站查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6)根据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年报、《企业信用报告》、发
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上交所网
站、深交所网站、证监会网站等公开网站查询,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
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1)根据《本次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发行人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以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无人值守与大型无人机系统产业化基地项
目、无人机系统研制与 AI 技术能力提升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与偿还借款,募集
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本次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发行人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以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不
存在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为持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形,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
项的规定;
(3)根据《本次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发行人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以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募集资金
项目实施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不变,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
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的情形,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本次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
的说明》及发行人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
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
项的规定。
(1)根据《本次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 202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会议决议,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
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
五条的规定;
(2)根据《本次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 202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会议决议,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
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在本次发
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
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
由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
价情况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因此,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定价
基准日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3)根据《本次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 202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会议决议,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
五十九条的规定;
(4)根据《本次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主要股东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通过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
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
式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5)根据《本次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发行人 202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会议决议及发行人的说明,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均为任斌,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的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具备《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的前身为纵横有限。发行人是由任斌、王陈、陈鹏、永信大鹏、德
青投资和大营资本以发起设立方式于 2018 年 7 月 9 日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符合当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
规定,得到所有有关设立所必须的批准、许可、核准和授权,其设立合法、有
效。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核查,发行
人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另设分支机构或另择经营场地经营)、
销售电子产品、无人机、航空器、航空设备及零配件(不含发动机及螺旋桨);
研发、销售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机械设备、软件并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
部分所述,发行人已获得在其《营业执照》上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所需
获得的必要批准或许可,发行人依法独立从事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发行人在核
准经营的范围内独立开展经营活动,拥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并能够直接面向市场
独立经营。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任斌出具的说明及承
诺、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和“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所述,发行人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发行人的资产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产权属证明文件
以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合法拥有与其业务
经营有关的经营场所、机器设备、商标、专利及域名等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发行人资产与股东的资产严格分开,并完全独立运营,不存在与股东共用的情
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
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资产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人员
根据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劳动合同、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并
经本所律师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
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中兼职。
(四)发行人的机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经理工作细则》、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发行人组织结构图并经核查,
发行人已设置股东会和董事会,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四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并设立了若干职能部门。
根据《内控审计报告》、发行人部门职责说明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
人设置的内部机构健全,并按照《公司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独立行使
经营管理职权,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
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发行人的财务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内控审计报告》、发行人内控制度
文件以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设立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
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发行
人已开设独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与控股股东账户分立,不存在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的情况;发行人独立进行纳
税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独立纳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发行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情况,亦无发
行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资产完整,人员、财
务、机构和业务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
体系,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出具的《合并
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200 名明细数据表》,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
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号
序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号
四川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四
业(有限合伙)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
担保证券账户
注:上表前十大股东持股数量不含通过转融通出借股份。公司前十大股东中,仅永信
大鹏存在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其转融通出借股份且尚未
归还的股份数量为 80,000 股。
根据发行人《2025 年年度报告》《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补充协议暨稳定公司控制权的公告》
并经核查,上述股东中,王陈、陈鹏为实际控制人任斌的一致行动人。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出具的《合并
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200 名明细数据表》《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
协议(二)》及发行人公告文件,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任斌直接持有发行
人 11.42%的股份;作为永信大鹏的普通合伙人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能够通
过永信大鹏控制其持有的发行人 10.28%的股份。同时,王陈、陈鹏为任斌的
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 17.46%的股份。因此,任斌合计控制发行人
(三) 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所持股份质押、冻结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出具的《合并
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200 名明细数据表》,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所持股份质押或冻结的情形。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股本及其演变的相关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历次股本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核查,发行人专注于工业无人机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智能化、平台化、工具化的工业无人机系统。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从事的业务在其所持《营业执照》列示的经营范围之内。本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在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
业务,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发行人持有的业务许可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已取得必要的资
质许可。
(三)发行人境外业务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年报及发行人说明,报告期
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大陆以外没有设立机构并从事经营活动。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范围的变更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年报、发行人的公司登记文件、历次《公司章程》、
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过经营范围变更。
(五)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年报及发行人书面说明,发
行人 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30,176.34 万元、
务收入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均为 100%。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
人主营业务突出。
(六)发行人持续经营情况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年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企业信用报告》、业务资质文件、发行人书面说
明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总监、负责审计会计师的访谈,并经核查,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不存在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影响其持续经营的重大不利情形。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主要关联方
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一)主要关联
方”部分所述。
(二)主要关联交易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二)
主要关联交易”部分所述。
(三)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年报、报告期内相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决议文件及相关公开披露信息,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事项均已履行决策程
序,关联董事、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发行人已经在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治理文件中规定了关联
股东、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且《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方的认定、关联交易的认定、关联交易的批准、
管理、披露等内容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内部治理文件已
明确了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
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根据最近三年年报及发行人提供的承诺函文件,为规范关联方与发行人之
间的潜在关联交易,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发行人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任斌、永信大鹏、一致行动人王陈及陈鹏出具了《关于减少
及规范关联交易及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函》。
(五)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年报、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专注于工业
无人机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智能化、标准
化、工具化的工业无人机系统。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任斌填写的
调查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具有同业竞争的情形。
根据最近三年年报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承诺函文件,为避免与发行人之间
出现同业竞争,维护发行人的利益和保证发行人的长期稳定发展,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任斌、永信大鹏、一
致行动人王陈及陈鹏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提供的相关资料,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拥有或使用的主要财产情况如下:
(一)自有物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及其说明,并通过相关不动产登记中心进
行不动产档案查询,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不动
产权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
权”部分所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查询档案等文件及发行人说
明并经核查,发行人的上述自有物业不存在抵押、被冻结、查封的情形。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该等不动产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租赁物业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协议、租赁房屋权属证书、租金支付凭证等相关资
料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除发行人及并表范围内子
公司之间的租赁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第三方承租的主要生产经营用房共 13
处。该等租赁房屋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二: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主要承租物业情况”部分所述。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本所律师注意到,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租赁房屋均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6 号)第十四条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二十三条
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
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据此,
本所认为,发行人承租该等房屋但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形不符合《商
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若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改正而发行人逾期不改正
的,发行人存在被罚款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修
正)》(法释〔2020〕17 号)第五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
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
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
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根据上述规定,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该等房屋租赁合同的
法律效力。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并不依赖于对该等房屋的使
用,如未来租赁关系被终止时,发行人有能力在较短时间内在同一区域找到替
代性租赁房产。
综上,本所认为,上述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
经营及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知识产权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提供的相关注册商标证书文件,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
知识产权局查询商标档案、通过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查询,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共拥有 181 项注册商
标。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
标”部分所述。
根据四川鹿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确认函》,截至 2026 年 3
月 13 日,发行人在中国境外共拥有 12 项注册商标,发行人为该等商标的唯一
合法权利人,该等商标均处于有效状态,不存在到期注销、终止等异常情况,
该等商标权属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不存在有关许可他人
使用的登记或备案,不存在任何纠纷、争议、诉讼或仲裁,不存在任何可能导
致境外商标失效或被撤销的情形。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三/
(二)境外商标”部分所述。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提供的相关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并经
本所律师 在 国 家 知 识 产权 局 中 国 及 多 国 专 利 信 息 查 询 系 统
(https://cpquery.cponline.cnipa.gov.cn/chinesepatent/index) 查 询 , 截 至
利。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
部分所述。
根据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出具的《确认函》,截至
唯一合法权利人,该等专利均处于有效状态,不存在到期注销、终止等异常情
况,该等专利权属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不存在有关许可
他人使用的登记或备案,不存在任何纠纷、争议、诉讼或仲裁,不存在任何可
能导致境外专利失效或被撤销的情形。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四
/(二)境外专利”部分所述。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已获授权的其他专利不存在
质押等权利限制情形。
根据发行人说明、提供的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中国版权保护
中心出具的作品著作权查询档案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https://www.ccopyright.com.cn/)等相关网站查询,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软件著作权共计 85 项,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
“附件五: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软件著作权”部分所述。
根据发行人说明、提供的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中国版权保护
中心出具的作品著作权查询档案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https://www.ccopyright.com.cn/)等相关网站查询,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作品著作权共计 1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登记号 作品名称 作品类别 著作权人 登记日期
国作登字-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提供的域名注册证书,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工业和信息化
部 ICP/IP 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站(http://beian.miit.gov.cn)查询,截
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拥有 5 项域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域名注册人 域名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期限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 蜀 ICP 备 2017.06.29-
股份有限公司 12032446 号-1 2030.06.29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 蜀 ICP 备 2009.07.01-
股份有限公司 12032446 号-2 2030.07.01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 蜀 ICP 备 2009.07.01-
股份有限公司 12032446 号-3 2030.07.01
浙江纵横云飞无人机 浙 ICP 备 2025.08.12-
科技有限公司 2025206783 号-1 2035.08.12
浙江纵横云飞无人机 浙 ICP 备 2025.08.12-
科技有限公司 2025206783 号-2 2035.08.12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提供的相关注册商标、专利、域名、著作权证书,并经
核查,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在中国境内注册/
登记的上述知识产权。
(四)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最近三年年报、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固定资产台账及发行人说明
并经本所律师抽查部分经营设备的购买凭证文件,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相关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五)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年报、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子公司/
子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工商存档资料等及发行人的说明,并
经本所律师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直接和间接控股的子公司共 35 家,参股公司共 17 家,参股合伙企业 1 家。工
商登记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六“发行人对外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情
况”所述。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合同文件及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及资产、负债和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主要合同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签署的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部分所述。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签署的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交易金额超
过 300 万元的采购合同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七/(二)采购
合同”部分所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清单、相关合同并经核查,报告期各期内,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签署的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交易金额超过 2,000 万元的合同的
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七/(三)销售合同”部分所述。
经核查,上述重大合同的签署主体是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就上述适用
中国境内法律的合同,其内容和形式不违反中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
规定,其履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企业信用报告》
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公开查询,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
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及最近三年年报、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
查,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二)主要关联交
易”所述之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相
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大额其他应收、应付款项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的明
细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总监的访谈,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为 420.67 万元、其他应付款为 417.30 万元,发
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产生,
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年报、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并经核查发行人公开披露信息,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
况如下:
(一)发行人的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及公开披露信息,经核查,报告期内,
发行人未发生过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二)重大资产收购及出售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及公开披露信息,经核查,报告期内,
发行人未发生过重大资产收购及出售行为。
(三)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计划或安排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年报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
计划或安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
的制定符合《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
(二)发行人近三年公司章程的修订
发行人最近三年对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三/
(二)发行人近三年公司章程的修订”部分所述。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对公司章程的历次修订已履行必要的
决策程序,其内容符合当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
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组织结构图及相关内部治理文件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报告期初,发行人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在董事会下设有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选举了公司董事和独立董事,并聘任了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 2025 年 9 月 9 日召开
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决议,发行人不再设置监事会,并由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了职
工代表董事。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符合《公司法》及《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的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
发行人已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对股东会的一般规定、股东会的召集、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股东会的召开、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等事项,进行了详
细规定。
发行人已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对董事会及其职权、董事会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和决议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议事规则系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的通知、议案、
会议决议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决议内容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通知、议案、会议决议等
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
历次授权及重大决策行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内部治理制度规
定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
其变化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部分所述。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部门出
具的无犯罪证明、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
师在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等网站
的查询,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所
列明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依照《证
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发生的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取消前)以及职工代
表大会会议决议、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登记文件、发行人的相关公告文件、发行
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董事、取消监事会前的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变化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五/(二)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部分所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文件并经核查,本
所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上述变化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
序。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制度
经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资料,发行人现任
独立董事骆玲、郑伟宏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职权
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年报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
文“十六/(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部分所述。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税种、税
率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年报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六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部分所述。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
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主要政府补助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政府补助政策依据、相
关政府补助款转账凭证以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
期内收到的单笔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主要政府补助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
正文“十六/(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主要政府补助”部分所
述。本所认为,发行人享受的该等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企业信用报告》、发行人的书面说
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税务局网站、信用中国等网站查
询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受到主管税务部门行政处罚。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年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生态
环境局网站的查询结果及《企业信用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
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亦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年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市场监督管理
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查询,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
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处罚。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本次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发行人于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及《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议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4,800.00 万元(含本
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资总额(万元)
(万元)
无人值守与大型无人机系统产业化
基地项目
无人机系统研制与 AI 技术能力提
升项目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资总额(万元)
(万元)
合计 66,575.33 54,800.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募投项目立项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募集
资金拟投资的建设类项目审批及备案情况如下:
序 立项情况 环评情况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号 备案机关 备案号 环评机关 批复文号
无人值守与大型 越城区发展 2602-330602- 绍市环越核
绍兴市生
化基地项目 态环境局
号
川投资备
无人机系统研制 成都市高新 【2604-
升项目
局 170257】
FGQB-0280 号
补充流动资金与
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的说明,无人机系统研制与 AI 技术能力提升
项目无需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补充流动资金与偿还借
款项目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无需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手续及环评
手续。
(1)无人值守与大型无人机系统产业化基地项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绍兴市越城区企业
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支付凭证及说明,2025 年 12 月 5 日,
鉴水纵横与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合同编号:3306022025A21024),约定鉴水纵横以出让方式取得越城区
ZX-20CZ-01-38 号地块的一类工业用地。2025 年 12 月 5 日,鉴水纵横与绍兴
市越城区东湖街道办事处签署《绍兴市越城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
建设协议》,协议约定宗地用途为一类工业用地,建设项目的产业导向为航空、
航天器及设备制造。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发行人已经按照
合同约定支付完毕土地出让金,并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取得浙(2026)绍兴市
不动产权第 1013160 号《不动产权证书》。
(2)无人机系统研制与 AI 技术能力提升项目
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的说明,本项目实施主体为成都纵横自动化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地址为公司自有场地。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募投项目用地符合土地政策及城市规划。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分类及发行人的书面
说明,发行人所在行业为“(C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
业”。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无人值守与大型无
人机系统产业化基地项目、无人机系统研制与 AI 技术能力提升项目和补充流动
资金与偿还借款,均投向公司主营业务,产品属于公司现有工业无人机制造业
务。
根据发行人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本次发行预案》及《募集
说明书》等文件,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无人值守
与大型无人机系统产业化基地项目、无人机系统研制与 AI 技术能力提升项目和
补充流动资金与偿还借款,“无人值守与大型无人机系统产业化基地项目”的实
施主体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鉴水纵横,“无人机系统研制与 AI 技术能力提升项
目”及“补充流动资金与偿还借款项目”实施主体均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均系通过发行人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实施,不涉及通过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
目,不涉及通过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共同
出资设立的公司实施募投项目。同时,公司拟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
公司与其他股东将通过等比例借款的方式提供项目建设资金,借款利率参照市
场化原则协商确定。
基于上述,本次募集资金运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根据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预案》及《募集说明
书》、发行人的说明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主体之间的业务
关系、管理关系均不存在重大变化的情形,本次发行也不会导致公司与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主体之间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
竞争。
(二)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如《律师工作报告》“八/(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所述,发行
人专注于工业无人机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致力于为客户提供
智能化、平台化、工具化的工业无人机系统。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
后拟均投向公司现有工业无人机制造业务,发行人所在行业为“(C37)铁路、
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为国家发改委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
淘汰类行业。据此,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情见《律师工作报告》“十八/(三)发行
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部分所述。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已经发行人股东会审
议批准,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不涉及兼并、收购其他企业;发行人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年报、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信用中国、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进行查
询,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
预见的符合《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 条规定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及《企业信用
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检察网、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
应 急 管 理 部 网 站 (https://www.mem.gov.cn/) 、 生 态 环 境 部 网 站
(http://www.mee.gov.cn/)等查询,报告期内大鹏无人机存在 1 起行政处罚,
具体情况如下:
(宜南公(南)行罚决字[2023]283 号),大鹏无人机未按规定登记、粘贴标
志并实施无人机飞行活动,根据《四川省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
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大鹏无人机处罚款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付款凭证及说明,2023 年 4 月 11 日大鹏无人机已经缴
纳了前述罚款,并对相关无人机的登记、标志等情况进行了自查和整改,未再
发生类似情形。
根据《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九条、
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或者所有者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公民个人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者单
位处以 1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规定登记、粘贴标志
并实施飞行活动。根据前述规定,大鹏无人机受到的行政处罚系最低罚款金额,
相关处罚金额较小。据此,本所认为,大鹏无人机上述受处罚金额较小,不属
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而
被处罚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具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检
察网、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
中国等查询,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
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
害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发行人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本所律师对其进行的访
谈,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检察网、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
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证监会网站、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网站、信
用中国等查询,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
了结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实质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
件。
二十、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
况
经核查,报告期初以来,发行人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
的情形。发行人曾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出具的 2 份警示函、2 份监管关
注函,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2 份监管警示、2 份口头警示,具体情况详见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二十、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一)发行人
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部分所述。
(二)报告期内子公司大鹏无人机受到网络空间部队后勤部物资供应处违
规处罚决定的情况
《违规处罚决定书》(网后供〔2024〕94 号),经调查核实,大鹏无人机在参
加测绘类专业虚拟仿真实训平台及软件(编号:2022-JY43-W1218)项目投标
中,存在串通投标违规行为,根据《军队物资工程服务供应商管理规定》(军
后采〔2016〕512 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采购
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监督管理的通知》(军后采〔2020〕253 号)第八条等相关
规定,决定给予大鹏无人机 3 年内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其法定代表人任斌
控股或管理的其他企业 3 年内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该项目代理人李琼 3 年
内禁止代理其他供应商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网络空间部队后勤部物资供应处不属于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不属于行政处罚的实施主
体。因此,本次违规处罚决定不属于行政处罚。根据公司说明,禁止期内,公
司不能参加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活动,与军工集团、渠道及行业客户的合作
仍可正常开展。违规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公司在国内军队物资与装备领域直接
销售形成的业务收入在营业收入中占比较低,本次违规处罚决定未对公司生产
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网络空间部队后勤部物资供应处作出的违规处罚决定不属于行
政处罚,且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上述违规处罚决定情况不属
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
障碍。
(三)关于《自查表》的核查意见
根据《自查表》的要求,本所律师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除上文已披露
的事项外,本所律师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具体情况详见《律
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二十、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三)关于《自查
表》的核查意见”部分所述。
二十一、关于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中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
实质条件,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法律障碍;本次发行尚需上交所审核通
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卢 勇
刘 浒
单位负责人:
龚牧龙
二〇二六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