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云网: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问询函》律师核查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0 22:06:3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科云
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年度报告的问询函》
     律师核查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合法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
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6〕第 16 号,以
下简称"问询函")第 4 问所涉公司子公司中科云网(高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
司(简称“中科高邮”)相关诉讼的预计负债计提充分性及影响,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与假定
   一、依据事实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主要依据以下文件资料:
  问询函;
回复》有关内容;
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执行异议材料等;
  贵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书面承诺:其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提供的所有文件
资料、陈述和说明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可能导致本法律意见书失实或
产生误导的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全部责任。
   二、假定
  在审查上述文件时,本所律师作如下假定:
修改;
  三、声明
  本所律师特此声明: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的
理解作出;
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第二部分 委托事项
  根据问询函第 4 问第(3)项的要求,本所律师对中科高邮截至 2025 年年
度报告披露时点尚在审理或执行的 9 项诉讼案件进行核查,具体包括:
纠纷案。
  第三部分 各诉讼案件核查意见
  案件一:单晶 N 型 TOPCON 高效电池项目涉及诉讼
  (一)案情概述
(以下简称"同翎高邮")持有的 N 型 TOPCON 高效电池项目。江苏扬泽建设工
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扬泽")与同翎高邮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经高邮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2023)苏 1084 民初 3235 号民事
调解书。因同翎高邮未按调解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江苏扬泽依法向高邮市
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4)苏 1084 执 1125 号。执行过程中,法
院依法冻结了同翎高邮持有的中科高邮 4,000 万元股权。
号,并向法院申请查封、拍卖一期建筑及配套工程。2025 年 1 月,中科高邮就
查封、拍卖事项依法提出执行异议。
   (二)诉讼进展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执行异议案件尚未判决,仍处于执行异议
审查阶段。
   (三)法律状态分析
  本案的执行标的为同翎高邮持有的中科高邮公司股权,中科高邮系被冻结
股权的标的公司而非被执行义务人,不存在直接的给付义务。关于一期建筑及
配套工程的查封拍卖申请,中科高邮已依法提出执行异议,案件处于异议审查
程序中,尚未形成生效执行依据。
   (四)预计负债计提核查
  公司未就该案计提预计负债。本所律师认为,无需计提,理由如下:
股权,被执行义务人为同翎高邮,中科高邮并非被执行人,公司不存在对第三
方的现时给付义务,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四条关于
预计负债“现时义务”的确认要件;
议审查阶段,异议结果未决,是否产生损失处于不确定状态,不符合预计负债
“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确认条件;
提预计负债依据充分。
  (五)资产保全情况
  同翎高邮持有的中科高邮 4,000 万元股权已被冻结,可能影响公司股权结构稳定
性;一期建筑及配套工程被申请查封拍卖,可能对公司后续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六)对持续经营的影响
  本所律师认为,股权被冻结对公司日常经营影响有限,但若执行异议未能
成立、一期建筑及配套工程被强制执行,将对公司资产完整性及新能源业务造
成不利影响。
   案件二:电池项目工程质量问题诉讼
   (一)案情概述
邮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同翎高邮及江苏扬泽赔偿损失,诉讼标的为 3,500
万元。同翎高邮同时反诉江苏扬泽,金额亦为 3,500 万元。上述案件合并至
(2024)苏 1084 民初 1015 号案件中审理。
   (二)诉讼进展
诉。因同翎高邮撤回对江苏杨泽的起诉,诉讼主体存在问题,2025 年 10 月 27
日,中科高邮申请撤回案件,于 2026 年 2 月 4 日重新起诉,法院于 2 月 10 日
接收立案材料。
   (三)法律状态分析
的体现。法院已接收立案材料,该案已正式进入诉讼程序。案件具体事实的认
定及责任分配需待开庭审理后确定。
   (四)预计负债计提核查
  公司未就该案计提预计负债。本所律师认为,中科高邮在本案中处于原告
地位,系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方,不存在现时给付义务,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五)对持续经营的影响
  中科高邮为原告且诉请金额达 3,500 万元,依法行使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
益。该案系公司主张权利,对公司持续经营不构成不利影响。
   案件三:广州蓝海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概述
  广州蓝海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蓝海”)因与中科高邮之间的买
卖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货款 374 万元、律师费 5 万元、保全费
及迟延履行金(以 453 万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6 月 15 日起按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的 1.5 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2025 年 3 月 28 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诉讼进展
  二审判决生效后,中科高邮与广州蓝海于 2025 年 9 月 17 日达成执行和解,和解
金额为 330 万元,分 12 期支付。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和解协议尚在履行过程
中。
     (三)预计负债计提核查
     公司 2024 年度就该案计提预计负债 11.48 万元,已于 2025 年度冲回。本所
律师认为,计提及冲回依据充分,会计处理适当:
金等或有支出的审慎估计;
中科高邮将超出和解金额的已挂账部分(应付货款 443.91 万元与和解金额 330
万元之差额 113.91 万元)作为和解收益记入营业外收入,并冲回原预计负债
     (四)资产保全情况
     广州蓝海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冻结中科高邮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为
     (五)对持续经营的影响
     如中科高邮按执行和解协议按期支付,将不会对其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但如出现逾期支付情形,可能面临恢复执行原判决的风险。
     案件四:无锡先导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概述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先导”)因与中科高邮
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请求法院判令中科高邮支付发货款 1,061.10 万元、迟延
履 行 金 176.85 万 元 、 保 全 费 2.772 万 元 、 律 师 费 8 万 元 , 涉 案 金 额 合 计
    (二)诉讼进展
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子公司中科高邮,请求法院判令中科高邮支付
发货款 1,061.10 万元及迟延履行金 176.85 万元;保全费 2.772 万元;律师费 8
万元及诉讼费,涉案金额合计 1,248.72 万元。后法院裁定本案中止审理。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案仍处于中止审理状态。
   中止原因为:案涉《购销合同书》的合同效力认定与其他案件存在关联性,
须待相关案件结果明确后再行恢复审理。
    (三)预计负债计提核查
   公司就本案计提预计负债 176.85 万元。本所律师认为,会计处理依据充分:
与风险状况,对案涉迟延履行金等或有支出依据会计谨慎性原则计提预计负债
中止审理,相关或有负债情形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公司继续保留该笔预计负债
计提不予以于冲回,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四)资产保全情况
   无锡先导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冻结中科高邮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为
    (五)对持续经营的影响
   中止审理状态下,本案短期内不会作出判决,案件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案件五:江松科技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概述
“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子公司中科高邮,请求法院判令中科高邮支付发
货款 905.40 万元及逾期提货仓储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478.05 万元;律师费
    (二)诉讼进展
    本案于 2025 年 6 月 4 日立案,后因案涉《购销合同书》的合同效力认定与
其他案件存在关联性,法院于 2025 年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期间,各方诉讼
权利义务暂停。本案至今未恢复审理。
    (三)预计负债计提核查
    公司未就本案计提预计负债。本所律师认为,在中止审理状态下,合同效
力尚待关联案件结果确定,案件结果不确定性较高,公司未计提预计负债具有
一定的合理性。但本所律师同时提请公司关注:中止审理并非终局,若后续相
关案件审结或原告另案起诉,本案可能恢复审理,届时公司应依据案件进展及
时评估是否计提预计负债。
    (四)资产保全情况
    江松科技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冻结中科高邮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为
    (五)对持续经营的影响
    中止审理状态下,案件短期内不会作出判决,案件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案件六:高邮市众鑫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一)案情概述
    高邮市众鑫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鑫建设”)因与中科高邮及
上市公司中科云网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判令中科高邮支付工程款 19,105,354.5 元(约 1,910.54 万元)及逾
期违约金、相关赔偿责任及费用等。
    (二)诉讼进展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收到法院作出的(2025)苏 1084 民初 493 号一审
民事判决。法院判令中科高邮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众鑫建设工程款
折价或拍卖价款在 19,105,354.5 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预计负债计提核查
   报告期内,公司未就本案计提预计负债。本所律师认为:
约金的具体数额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责任范围处于不确定状态;
“金额能够可靠计量”要件,在责任范围未确定的情况下,金额无法可靠计量,
暂不计提具有一定合理性;
度计提相关预计负债,具体影响金额以披露的定期报告为准。
    (四)资产保全情况
   众鑫建设就该案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中科高邮及上市公司
银行存款合计 2,000 万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并查封
中科高邮 110KV 变电站一座(注:未实际冻结上市公司银行账户)。目前上述
保全措施仍在执行中,尚未解除。法院一审判决确认众鑫建设就案涉 110KV 变
电站新建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在 19,105,354.5 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对持续经营的影响
   截至目前,中科高邮 110KV 变电站可正常使用与维护,但若保全措施持续
且变电站无法正常运行,将对公司电力供应及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法
院一审判决结果将对公司 2026 年度净利润产生一定影响,相关资产查封与执行
风险仍持续存在。
    案件七:苏州晶洲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概述
审判决科高邮支付晶洲货款 44.40 万元、违约金 338.22 万元及相关费用合计
     (二)诉讼进展
高邮支付货款 44.40 万元及违约金 115.60 万元,合计 160 万元,自 2026 年 5 月
起分 10 期支付,至全部付清。
     (三)预计负债计提核查
   公司就本案计提预计负债 348.74 万元。本所律师认为:
计;
对公司产生正向影响;
     (四)对持续经营的影响
   调解协议约定的 160 万元分 10 期支付,自 2026 年 5 月起。如能按期履行,
对公司持续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案件八:湖北祥博聚业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概述
   湖北祥博聚业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祥博”)因与中科
高邮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 2025 年 5 月 6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解除双方于 2024 年 1 月 10 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判令中科高邮
支付工程款 135 万元、逾期利息及相关费用约 161.52 万元。
     (二)诉讼进展
元,自 2026 年 7 月起每季度支付一次,分 4 期支付完毕。
   (三)预计负债计提核查
  公司未就本案计提预计负债,已将 135 万元挂账为其他应付款。本所律师
认为:
确定性确认,并非预计负债;
元基本相当,未超出挂账金额;
   (四)对持续经营的影响
  调解协议约定的 130 万元分 4 期支付,自 2026 年 7 月起每季度一次。如能
按期履行,对公司持续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案件九:扬州市科创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可转股债
权投资协议及还款协议纠纷案
   (一)案情概述
  扬州市科创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科创基金”)因与中
科高邮、上市公司中科云网及实控人陈继之间的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及还款协
议纠纷,于 2025 年 9 月 4 日向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中科高邮支付借款本金 4,700 万元及利息;(2)支付罚息(以 4,700 万元
为基数,自 2025 年 8 月 31 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3)支
付律师费 1 万元;(4)中科云网及陈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
承担诉讼费等。
  根据还款协议约定,第二期、第三期本息已逾期,已触发加速到期条款。
科创基金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
   (二)诉讼进展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4 日收到《民事判决书》(2025)苏 1003 民初 11191
号,判决中科高邮支付欠款本金 4700 万元及利息、罚息;支付律师费 1 万元;
上市公司实控人、上市公司对中科高邮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预计负债计提核查
  报告期中科高邮就本案计提预计负债 172.02 万元。本所律师认为:
数,计算利息约 221.088 万元,借款本金及应付利息已分别通过负债确认及应
付利息科目反映;
万分之三标准,就第二期、第三期逾期天数(122 天)计算得出的罚息金额。
该部分系基于合同约定的或有性支出,计提金额与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计算结
果一致。
规定在 2026 年度计提相关预计负债,具体影响金额以披露的定期报告为准。
  综上,中科高邮就本案计提预计负债 172.02 万元,与诉讼请求对应的违约
责任一致,报告期计提依据充分。
  (四)资产保全情况
  科创基金申请财产保全,已冻结公司一般银行账户及中科高邮基本银行账
户,对公司日常资金使用造成不利影响。
  (五)对持续经营的影响
  本案涉及金额重大,借款本金达 4,700 万元,原告将上市公司及实控人列
为共同被告主张连带清偿责任,如终审计判决支持原告诉请,对公司财务状况
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四部分 综合法律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核查与法律分析,本所律师发表如下综合意见:
  一、关于预计负债计提的充分性
  经逐案核查,贵公司对《问询函》中所涉 9 项诉讼事项的预计负债计提,
依据了各案件在报告期末的具体法律状态(包括已决、和解执行中、未决、中
止审理等),计提政策保持了连贯性和一致性。9 项案件中:
  已调解/和解结案的 4 项(案件 3、7、8),计提及冲回会计处理依据充分;
  中止审理的 2 项(案件 4、5),中止前基于审慎原则计提,后续保留计提,
前后一致;
  二审未决的 2 项(案件 6、9),其中案件 6,公司未就本案计提预计负债;
  案件 9,借款本金及利息通过负债/应付利息科目反映,罚息依约计提,预
计负债仅针对或有性支出;
  执行异议案件 1 项(案件 1)、原告案件 1 项(案件 2),公司未计提预计
  负债,符合会计准则。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 9 项诉讼事项的预计负债计提在报告期时可获
取信息下是充分、审慎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相关
规定。
   二、关于诉讼事项对公司的整体影响
账户已被冻结,中科高邮 110KV 变电站被查封(当前暂不影响日常使用);法
院一审判决已确认众鑫建设就案涉 110KV 变电站新建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在
已对公司日常资金周转及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同纠纷案(涉案金额约 1,403 万元)均尚未审结,合计或有风险敞口较大;若
后续审理结果对公司不利,将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冲击。
如公司未能按期履约,存在被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的风险;众鑫建设案、扬州
科创基金案均已作出一审判决,目前处于可上诉/待生效状态;若公司未在法定
期限内提起上诉或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方有权申请强制
执行,公司将面临款项支付、资产处置等执行压力。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
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的问询函》律师核查事项之法律
意见书(更新)签署页)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
                                      王一萍
                                  __________
                                      刘洪国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ST云网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