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易盛: 反洗钱管理制度(草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0 2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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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反洗钱管理制度
                 (草案)
                 笫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反洗钱
工作,有效预防洗钱及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香
港《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等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覆盖公司经营管
理中可能被利用为洗钱途径的相关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国际贸易和跨境交易、
境内交易、投资和并购活动等。
  第三条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
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和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的洗钱活动。
                笫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与反洗钱有关的
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审定公司反洗钱基本制度、授权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公司洗
钱风险管理等,并承担公司洗钱风险管理最终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董事
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洗钱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并对公司的洗
钱风险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六条 公司内审部门为洗钱风险管理工作牵头部门,负责推动落实各项反洗
钱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反洗钱内控制度、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
和监管要求;
  (二)识别、评估、监测公司面临的洗钱风险,提出控制风险的措施和建议,
及时向管理层报告;
  (三)持续检查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及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对
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情况及时预警、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指导各业务部门、子公司开展洗钱风险管理工作;
  (五)组织落实交易监测和名单监控的相关要求,按照规定报告大额交易和可
疑交易;
  (六)牵头配合反洗钱监管,协调配合反洗钱行政调查;
  (七)组织或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建立健全反洗钱绩效考核
和奖惩机制;
  (八)其他相关职责。
  第七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履行直接的反洗钱工作职责,各业务部门、
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职责如下:
  (一)识别、评估、监测本业务条线的洗钱风险;
  (二)对客户及供应商进行背景审查;
  (三)完整并妥当保存客户、供应商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
  (四)开展或协作开展交易监测和名单监控,确保名单监控有效性,依据规定
对相关资产和账户实行管控措施;
  (五)收集、复核、汇总、分析可疑交易数据,并按时向内审部报送大额交易
和可疑交易数据。
  (六)协作反洗钱监管和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七)开展本业务线反洗钱工作检查;
  (八)开展本业务线反洗钱宣传和培训。
               第三章 洗钱风险管理措施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业务人员应对客户或交易对手采用适当措施开展尽职调查,
了解客户和交易对手的背景信息,明确资金来源和交易真实目的,防止公司被用作
洗钱及协助恐怖融资的工具。
  第九条 公司依据本行业、自身反洗钱工作实践和真实数据重点参考本行业发
生的洗钱案件及风险信息,建立与公司面临的洗钱风险相匹配的监测标准,并依据
客户、业务和洗钱风险变化状况及时调整。
  第十条 可疑交易报告
  (一)公司严密监控各项交易是否存有可疑活动,如对交易存有合理知悉或怀
疑,公司有责任向相关监管机构或执法机构报告有关的可疑交易。
  (二)内部汇报:公司应建立内部汇报机制以确保员工能及时准确地汇报各项
可疑交易。如对洗钱行为有合理知悉或怀疑时,员工应通过内部汇报机制向相应的
部门负责人或内审部门负责人提交内部可疑交易报告。
  (三)外部汇报:公司委任内审部门负责人作为报告可疑交易的中央联络点,
同时也是与监管机构或执法机构联系的主要联络人。收到内部可疑交易报告后,内
审部门负责人有权决定是否需要向有关监管机构或执法机构提交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组织反洗钱培训工作。反洗钱工作人员、 一线
业务人员应积极参加反洗钱工作培训,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掌握可疑交易的
识别标准,并通过日常工作不断提高反洗钱的能力。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反洗钱奖惩机制,对于觉察重大可疑交易线索或防范、遏
制相关犯罪行为的员工给予适当的嘉奖或表扬;对于未有效履行反洗钱职责、受到
反洗钱监管惩罚、 涉及洗钱犯罪的员工追究相关责任。
               笫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现时有效或不时颁布、修改的法
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H 股股票并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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