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六月
目 录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
(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其中“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
港联交所”)附录 C1《企业管治守则》及附录 C3《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
的标准守则》
(以下简称《标准守则》)、
《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法例第 571 章)
(以下简称《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成
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
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
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
券法》《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后,还包括如下期间:
(1)年度业绩刊发日期之前 60 日内,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
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及
(2)刊发季度业绩及半年度业绩日期之前 30 日内,或有关季度或半年度期
间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幕消息者),自其开始知悉或参与该等事项起,直至有关资料已公布为止的期间;
经以上人士提醒可能会有内幕信息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雇员也不得
在同一期间买卖公司的证券;
规定的进行交易的所需手续的任何时候;
握与公司证券有关的内幕信息的任何时候;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后,公司必须在每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雇员
因为本条第(四)项的规定而不得买卖其证券的期间开始前,预先通知香港联交所。
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时,迟延公布业绩公告或定期报告的期间也包含在上述
禁止买卖期间内。
第七条 短线交易禁止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该遵守《证券法》
相关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
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
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七条短线
交易禁止性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后,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唯一受托
人,本制度将适用于有关信托进行的所有交易,如同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为
其本人进行交易(除非该等人士是(被动受托人),而其或其紧密联系人(定义见
《香港上市规则》)均不是有关信托的受益人,则本制度并不适用)。若该等人士
以共同受托人的身份买卖公司的证券,但没有参与或影响进行该项证券交易的决
策过程,而该等人士本身及其所有紧密联系人(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亦非有
关信托的受益人,则有关信托进行的交易,将不会被视作该等人士的交易。
第十条 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后,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包含公司
证券的投资基金交予专业管理机构管理,不论基金经理是否已授予全权决定权,
该基金经理买卖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证券时,必须受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同等的限制及遵循同等的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后,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担任一项
信托的受托人,必须确保其共同受托人知悉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公
司,以使共同受托人可预计可能出现的困难。投资受托管理基金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亦同样须向投资经理说明情况。
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为一项买卖公司证券的信托之受益人(而非受
托人),必须尽量确保其于有关受托人代表该项信托买卖该等证券之后接获通知,
以使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随即通知其公司。就此而言,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须确保受托人知悉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需买卖公司股
份,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将其买卖计划通知董事长或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
事(该董事本人以外的董事)。该等人士须于收到注明日期的确认书之后方可进行
有关买卖,否则均不得买卖公司的任何证券。董事长若拟买卖公司证券,必须在
交易之前先在董事会会议上通知各董事,或通知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
(其本人以外的董事),并须收到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才能进行有关的买卖。前述
所指定的董事在未通知董事长及收到注明日期的确认书之前,也不得买卖公司的
任何证券。在前款规定的每种情况下,须于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求批准买
卖有关证券后五个交易日内回复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由此获准买卖
证券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收到批准后五个交易日。如获准买卖证券之后出现内幕
信息,本制度第六条第(六)项的限制适用。本条所述的交易日是指香港联交所开
市进行证券买卖的日子。
第三章 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与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或
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离任职
时间、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姓名和身份证号、亲属证券账
户号、所持公司股份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上市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
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
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
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还需同时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
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持续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
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
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事实发生当日向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的买卖股份信息材料,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事实发生 2 个交易日
内,由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所持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机构或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违反本
制度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一经发现将及时报告董事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机构。
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内部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存在短线交易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收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其中涉及公司在香港
联交所上市后适用的内容自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起实施,其余内容自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