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易盛: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0 22: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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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规范提名委员会内部运作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
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
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下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
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占半数以上,
且委任至少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下称“委员”)由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过
半数独立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
员由董事长在委员内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担任。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其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
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
建议并制定与审阅董事会多元化政策;
  (二)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
出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三)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划,提名
或者任免董事以及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支持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等机构的规定,下同)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提名委员会应当对
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董
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均需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同意。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
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或聘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或通过人才市场等多种途径
广泛搜寻符合本公司董事、经理任职资格的人选资料,包括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
工作经历、全部兼职、能力特长等,建立人才档案;
  (三)提名人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经理候选人之前,需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
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四)提名委员会在收到被提名人的相关资料后,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
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应于会议召开 3 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
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并行使表决权。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
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
费用由公司支付。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
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委
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本细则实施后,原细则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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