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27 证券简称:精智达 公告编号:2026-063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224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5 月 19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
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因此,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的议案》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中的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24 元(含税),截至 2026
年 4 月 9 日,公司总股本 94,011,754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 211,477
股后的股本 93,800,277 股为基数,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人民币
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
整分配总额。
因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事宜已完
成,本次归属新增股份 116,400 股。公司按照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
方案如下:
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24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不送红股。截至 2026 年 5 月 26 日,公司总股本 94,128,154 股,扣除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 211,477 股后的股本为 93,916,677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
发现金红利 21,037,335.65 元(含税)。详见公司 2026 年 5 月 26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调整 2025 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6-051)。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价格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后开盘参
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
分红,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93,916,677×0.224)÷94,128,154≈0.223 元/股(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23)÷(1+0)=前收
盘价格-0.223 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无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
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
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24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24 元,
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
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
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
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
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2016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
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
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01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
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
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
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
(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
策的通知》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16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
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相关企业
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
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
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
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24
元。
五、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取得的股份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减持价格将根
据除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上述最低减持价格亦作相应调
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期间,若
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21058357
特此公告。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