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28 证券简称:新恒泰 公告编号:2026-077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6 月 10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
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对社会公
众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是指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信
息的知情人等。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
第五条 在获悉重大信息时,报告义务人应根据本制度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
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
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
料。
第七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
系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
密义务。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范围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重大信息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重大交易事项:
公司除外);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属于重大信息: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过 1,000 万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
以上,且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交易。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值 10%以上;
的其他诉讼、仲裁;
(四)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变更;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序、被责令关闭;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
形;
的 30%;
获清偿;
度要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
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
政处罚;
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
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
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
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3 个月以上;
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五)《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向
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子邮件形式;
(三)传真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在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时,应一并提供相关证
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
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提出信息披
露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
股东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四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应根
据实际情况,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
询(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
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及时修订
本制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起生效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