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恒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0 18: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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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028       证券简称:新恒泰       公告编号:2026-076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6 月 10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科学、客观、
公正、规范地评价公司董事、高管的经营业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
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浙
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或董事会选举或任命
的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
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
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 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 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 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并向股东会说明及予以披露;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并予以披露。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及绩效评价,
以及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如下:
  (一) 独立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决定,除此
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会保险待遇等;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独
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 非独立董事:对于同时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
事,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基本薪酬综合考虑
所任职务、个人能力、履职情况等因素,结合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确定;绩效薪
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公司经营规划、绩效目标及实际情况,结合整体效益,
综合考核后核定。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百分之五十。对于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不参与公司内
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除股东会另行
作出决议外,其不发放董事职务津贴。
  (三)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等组成,基本薪酬综合考虑所任职务、个人能力、履职情况等因素,结
合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确定;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公司经营规划、绩
效目标及实际情况,结合整体效益,综合考核后核定。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
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度发放。
  第八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一
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
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
者以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条 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
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
薪或不予发放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一) 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因违反义务造成公司损失的;
  (三) 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四) 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
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五) 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第十二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
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
着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薪酬调整依据包括: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收集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汇总分
析同行业的薪酬数据,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
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调整。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可以临时性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
奖励或惩罚,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制度: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修改后,本制度规
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制度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会决定修改本制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会审议。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于”,
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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